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在作出回避決定前,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作出回避決定后,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對申請回避的復議的決定書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律規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法律客觀: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向誰提出申請復議回避申請被駁回后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刑訴解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向檢察院申請的,5日內。《高檢規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法律|敎育網編輯整理向公安機關申請的,5日內。《公安機關刑事程序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