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
一、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是什么
1、公安扣押物品的規定包括:
(1)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與案件可能相關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絕交出物品,那么可以進行強制扣押。在執行扣押程序過程中,當場的偵查人員不可以少于兩個人。并且相關人員應該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書以及證件,被扣押的物品數額應該當場進行清點。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人民警察證。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種行為
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明確指出,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進行查封、扣押。與此無關的財物、文件則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需妥善保管或封存,嚴禁使用、調換或損毀。
此外,第一百四十三條還指出,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當不再需要繼續扣押時,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財物、文件、郵件、電報等是可能被依法扣押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公安機關關押物品的標準?
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定為: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后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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