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一、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1、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如下: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等對生效裁判不服的,需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再審;
(2)可以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再審,上級檢察院可以交由生效法院通緝的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復雜的,上級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申請再審后,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請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4)對立案審查的再審案件,要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案件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具體的處理流程是: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階;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審理再審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在決定再審案件時,需依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若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應組建新的合議庭。若原案件為第一審,則需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其判決、裁定均享有上訴、抗訴的權利;若原案件為第二審,或是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則應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此時的判決、裁定為最終判決、裁定。
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審判的公正性和嚴謹性,也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重新審理,可以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一、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是什么
1、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理:
(1)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再審案件怎么收費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依照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據此,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而由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負擔案件受理費。
刑事案子申請再審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法院決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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