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喚被告人不去會有以下后果:
1、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如果經兩次傳票傳喚后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采取拘傳措施,強制被告到庭。
3、被告不出庭將喪失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這可能不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如果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予退還。
5、如果法院按撤訴處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
法院傳喚被告人不到庭時,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拘傳
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2、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意味著法院將在被告未出庭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實無法到庭,常見的步驟包括:
1、及時通知法院
如果被告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應當盡快通知法院,并說明原因。
2、提供證明材料
被告需要提供無法出庭的證明材料,如病假條、交通不便的證明等,以便法院核實情況。
3、申請延期審理
如果被告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法院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4、委托代理
被告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出庭,代表自己進行訴訟活動。
5、了解缺席判決的后果
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會缺席判決,其法律效力與對席判決相同。因此,被告應當重視出庭應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6、遵守法院通知
被告應當密切關注法院的傳票和通知,確保能夠及時了解案件進展和法院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分析:警察傳喚,分為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
這里要強調一下,警察傳喚,必須去。面對治安傳喚,如果不去,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就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而如果是刑事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此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進行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然可以采取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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