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逮捕時間有什么規定
案件在被宣布逮捕以后,偵查時間的規定上一般是不能夠超過兩個月,但是如果案件是比較復雜,或者是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夠終結的案件,那么是可以向檢察院批準,延長申請期限。因此具體的時長還是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才能知曉。
一、宣布逮捕時間有什么規定
1、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哪些情況應該逮捕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般來說,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的37天以內,需要宣過是否逮捕,在宣布逮捕以后,需要繼續偵查,繼續偵查的時間一般是兩個月,但是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延長偵查的期限的。偵查期限最終還是要考慮案情的實際情況。
批準逮捕到起訴多久時間
法律分析:7天作出決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接受報警,立案偵查,抓獲嫌疑人,刑事拘留最多37天內向檢察院捕訴部門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決定,批準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捕訴部門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三十九條 海警機構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由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從哪天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自其被執行拘留或逮捕之日起計算。若遇有特殊狀況,提出申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的期限則可延長為一日至四日。針對那些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申請審查批準的期限更可延長至三十日。在此期間內,人民檢察院應于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之后的七日內,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或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批捕到逮捕中間要幾天?
批捕到逮捕的時間具體是: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批捕到逮捕中間要幾天
1、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批準逮捕到起訴多久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除了跨地區犯罪交通不便的案件、團伙或者集團犯罪、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案件、復雜的經濟犯罪案件,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因此,從上述內容可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后到起訴大概要3個月左右,當然案情復雜程序不同,可能需要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才行。
我國批準逮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批捕是由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的,而期間要對案件進行一定的審查,確定之后才能進行批捕嫌疑人,而且必須要有批捕證,所以中間會花一定的時間,如果沒有批捕證,當事人也可以拒絕批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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