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訴標準二
一、立案追訴的標準是什么
1、立案追訴標準如下: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二、立案的流程有哪些
1、當事人或有關人士報案;
2、公安機關受理報案;
3、公安機關審查;
4、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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