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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辯護詞(上訴狀與辯護詞有什么區別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1 20:09:24

刑事上訴需要證據嗎

根據 刑訴法 規定,被告人不服 一審 判決就可以上訴,不需要 證據 。但是根據 訴訟 實踐及訴訟效果看,擬收集提供下列證據: 法定從輕情節的證據,如 自首 、 立功 等情節; 酌定從輕情節的證據,如退贓、賠償等情節; 辯護詞 是 律師 寫的,上訴人不需要寫。如果沒有聘請律師,上訴人需要準備陳述詞,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發言并與對方互相辯護。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 辯護人 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審代理詞和上訴狀的區別有哪些

主要區別如下,希望能幫得上你:
一、概念不同
1、二審代理詞。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
2、上述狀。民事上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上訴期限內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
二、提交的條件不同
1、二審代理詞
代理詞是代理人為了稱述事實和理由而做出的。目的在于使法官接受自己的代理意見,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上述狀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上訴狀的目的在于重新審理。
(1)民事上訴狀必須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2)民事上訴狀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訴狀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格式不同
1、二審代理詞
相對于其他訴訟文書,代理詞的寫法比較靈活,并沒有統一的格式,大體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尾部的寫法與辯護詞大體相同。撰寫代理詞正文,應當著重注意下列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抓住爭執點,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并圍繞這一觀點從多角度、多側面展開論證。要從事實、證據、法理、邏輯等多方面進行分析。
(2)立足于事實和法律,針對實質性委托,進行準確、詳盡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訴訟請求。
(3)代理詞應當隨著訴訟進程不斷修改、充實和完善,注意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詞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論點明確,邏輯性強;客觀、全面,重點突出;通俗易懂,用詞恰當,又留有余地。
2、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應主要采用反駁法進行寫作。反駁應講究針對性,說明性和邏輯性。要針對上訴人對原裁判的不服之處,有的放矢;要針對反駁的論點,擺出客觀事實和證據,擺出正確引用的法律條款,據理論證,分清是非;要根據論證所得出的結論,明確提出對原裁判的主張。

刑事辯護意見書

問題一:刑事辯護意見書和刑訴辯護詞有區別么? 辯護詞是辯護人(一般是律師)向法庭開庭時,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書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補充辯護意見。辯護詞是即時發表的。

問題二:刑事辯護的各個階段律師辯護詞怎么寫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接受本案上訴人的婆婆朱桂芳的委托指派吳濱律師擔任本案上訴人趙龍英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查閱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會見并仔細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和辯解。今天,又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詢問證人。我們對本案的事實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辯護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趙龍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不當,特依法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二審法院合議庭在秉公裁判時予以參考:
一、辯護人對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趙龍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持有異議。
1、上訴人并無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原審判決書判決認定:陸文龍平時經常喝酒,喝酒以后喜歡動手打上訴人,其母證明其在喝酒后有家庭暴力傾向。事發當天,陸文龍確實也喝了酒,且動手毆打上訴人;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在肢體沖突中由于身材、體力等原因必定處于弱勢,因此在爭執中始終處于下風。鄰居等也證實平時在陸文龍喝酒后經常無故毆打上訴人。
故此,在受害人在加害上訴人的同時,上訴人由于其體力上的劣勢,本能情急之下順手抓起身邊的休閑皮鞋進行抵擋,這亦是可以理解的事情。首先,皮鞋本身并不是能致人死亡的鈍器,也不是存在較大危險的物品,上訴人出于無奈想要保護自己而產生的本能反應。其次,上訴人本身并不知道陸文龍患有腦血管硬化的疾病,誠然,主觀上不存在有傷害致其死亡的故意。
2、辯護人對于一審過程中證人陸文明等所提供的“關于被害人曾清醒過”的證人證言有異議。
證人陸文明,凌建軍聲稱2008年9月19日14許陸文龍清醒過一會兒,他說是被他的老婆打的。
而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醫院入院錄》的記載,陸文龍自入院直至死亡,一直處于“神志不清”的狀態,沒有證人所言“清醒過一會兒”的事實存在,很明顯,證人證言缺乏真實性。
3、證人陸文明認為被害人死亡屬意外事件,應該是酒后摔倒致死。
二、 上訴人丈夫陸文龍之所以死亡,是一果多因。
1、判決書中認定:“陸文龍患有腦血管硬化的疾病”,且事發當天他還喝了酒。眾所周知,大量飲酒會導致血流加快,血壓升高,對血管壁壓力加重;且在發生肢體沖突時陸文龍處于情緒激動狀態,于是加重了腦部血管的壓力;
根據《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2008]病鑒字地207號鑒定意見書》中的記錄,陸文龍頭部左側頭皮擦傷、頸部的左側皮膚擦傷、左臀部外側細條狀皮膚擦傷、右上臂下段內側皮膚擦傷、左前臂中下段皮膚擦傷、右小腿下段外側皮膚擦傷以及左小腿中段脛前散在點片狀皮膚擦傷,一共有7處擦傷。根據力學原理,只有當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時才能產生摩擦。而如果要造成擦傷的結果,必須是作用在兩個物體間的力達到一定的程度。因此,所有人見到陸文龍時,均發現他頭倒在地。鑒于上述,均可以證明被害人有跌倒的事實存在才有可能導致多處擦傷,這亦是常識。
假定,一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被害人是被皮鞋毆打頭部致死,那么僅憑皮鞋的外力,即使是連續多次擊打也不足以造成有擦傷的可能,并且,鑒定結論中指出,“陸文龍系在腦血管硬化的基礎上,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閉合性顱腦損傷,引起中樞神經功能障礙死亡”。何謂“閉合性顱腦損傷”?閉合性顱腦損傷可以分為直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和間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兩種,間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這里可以排除。直接暴力造成的顱腦損傷分為四種:加速性損傷、減速性損傷、擠壓性損傷以及旋轉性損傷。其中,擠壓性損傷和旋轉性損傷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排除。而加速性損傷是在頭部靜止時,由運動的物體如木棒、鐵器、石塊等打擊所造成的,皮鞋的外力并不能造成此類損傷。因而鑒定結論中所提起......>>

問題三:我想請問下,大律師網上面的律師給的刑事辯護意見書跟刑事辯護詞有什么區別? 一般來說,意見書相當于提綱,而辯護詞就是詳細的文章。

問題四:刑事辯護詞何時交?是否一定要書面? 不一定非要書面辯護詞,但提交書面的辯護詞有助于法官更詳細、準確的了解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對辯護是有利的。辯護詞可以開完庭后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時間內整理后提交法庭。

問題五:刑事案件辯護律師陳述其上訴意見和讀辯護詞的區別 上訴是被告人的權利,上訴狀就是被告人陳述自己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理由,律師的辯護詞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書面辯護意見,兩者并不完全一致。律師是根據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來進行辯護的,可以與被告人的上訴意見不一致。

問題六:刑事案件辯護詞點評格式 轉載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格式
關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為他進行辯護。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起訴書,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
犯罪嫌疑人,走訪了有關證人,并且對現場進行了勘察,獲得充分的事實材料和證據。
我認為起訴書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實不清、定性不當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我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問題七: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結案陳詞的區別 辯護意見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針對檢察機關所提的起訴書、公訴人當庭發表的公訴意見書及自訴人的刑事自訴書中的指控進行反駁和辯解。結案陳詞是對某一件事情進行總結。多指對一件很復雜的事情最后作出定論。

問題八:刑事訴訟辯護詞怎么寫? 根據起訴書從事實、法律適用、認定罪名、酌定或者法定從輕情節等方面進行辯護。

問題九:刑事辯護意見書什么時候提交 在公安機關將案件材料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問題十:刑事辯護 罪名可以做兩種意見嗎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但是人民法院要變更罪名,必須征求控辯雙方的意見;在必要時,應恢復法庭辯論 。否則,就有混淆了審判職能與控訴職能,并且有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之嫌。

刑事答辯狀和辯護詞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1、民事 答辯狀 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 起訴狀 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 一審 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2、 代理 詞是指在民事 訴訟 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二)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2、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 二審 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三)再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1、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 2、而答辯狀的內容并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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