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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刑事和解(刑事案件和解與調解有區別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2 10:36:29

刑事案件可以調解嗎?

1. 通常情況下,刑事案件涉及公訴人,即原告為國家,法院無權對公訴方與被告方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因此,刑事案件一般不能調解。
2.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針對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如果通過調解,被害人獲得了滿意的賠償,并決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盡管檢察院可能會繼續起訴被告人,法院仍然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然而,法院不能因被害人的要求而判被告人無罪。
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可以選擇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可以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的基礎上,基于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若調解成功,應制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字,并加蓋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若調解失敗或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法院應及時作出判決。

執行和解司法解釋

執行和解司法解釋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靈活性和非強制性的特點。并且,執行和解原則上不得適用于行政案件和國有主體為被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前,是可以與被執行人和解的,而近期最高院出臺了執行和解的司法解釋,那么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執行和解的爭議問題包括執行和解和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執行和解司法解釋內容,本解釋明確的問題包括,如何區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是否可以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申請執行人可以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嗎、何種條件可以恢復執行、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有何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三條 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四條 委托代理人代為執行和解,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五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執行和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后的協議,或者由執行人員將變更后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七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形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構申請提存;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給付金錢的,債務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提存。
第八條 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自訴案件和解后可以再起訴嗎

自訴案件一旦調解結案,若自訴人反悔欲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法律不允許。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指出,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和解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意味著該案件應轉為民事案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更為合適。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的規定。該解釋強調,在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并撤回自訴。法院審查后,如認為和解或撤訴出于自愿,則裁定準許;如判定系被迫或威脅等非自愿情況,則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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