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贓退賠減刑標準
退贓退賠減刑標準:
1、主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被動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主動大部分退贓、退賠,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被動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退贓款流程是: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贓款贓物全部隨案件移交給有關級別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對已結案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有關部門上繳國庫;
3、將贓款贓物依法退還給有關受害人、受害機構或者單位。對于犯罪過程中涉及的一切違禁品或者其他為犯罪行為準備的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沒收,這些沒收的財產應當登記并上繳國庫。任何私人或者機構都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處理。
綜上所述,全額退贓能減刑基準刑的30%以下,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法律依據】: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十)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何時執行?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屬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被告人拒絕履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和附帶民事裁判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第五百二十八條執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附帶民事裁判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被執行標的書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怎樣執行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的執行有:
1、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應當隨時予以追繳;
2、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責令犯罪分子退賠;
3、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返還被害人;
4、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分為:
1、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2、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3、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后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于待定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如何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的執行:
1、對于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況,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就應當隨時予以追繳;
2、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責令犯罪分子退賠;
3、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返還被害人;
4、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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