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的期限有多少時間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并無明確法律規定,案件復核時間可能長達數年。建議設定三到六個月的明確期限,重大疑難案件可報批延長,最長不超過特定期限。死刑復核適用于判處死刑案件,包括需立即執行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未被判死刑案件無需復核。死刑復核程序具有特定性,不同于普通及特殊審判程序。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違反秩序者將被警告制止,情節嚴重者可被罰款或拘留。對判決不服者可申請復議。若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法庭進行評議,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有罪、無罪或證據不足的判決。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一般應采納檢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議,但有特殊情況除外。
刑事立案復議復核程序
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如下:
1、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
2、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書面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應當向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提交刑事復議、復核申請書,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系方式;
2、作出決定或者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3、刑事復議、復核請求;
4、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事實和理由;
5、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日期。
綜上所述,復議、復核的規定有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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