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被害人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被頻繁使用,但未出現“受害人”字樣。“受害人”一詞通常指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受害者。
被害人和受害人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定義上的區別: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于當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則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包括因侵權行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二、法律適用上的區別:
被害人主要涉及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其權利和利益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保護。
受害人則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的適用,其權利和利益在民事訴訟中受到保護。
三、訴訟地位上的區別: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訴訟當事人,只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但又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受害人在民事訴訟中則是原告或被告,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四、責任承擔上的區別: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來追求賠償。
受害人在民事案件中則是追求賠償的主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賠償。
區分被害人和受害人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概念和適用范圍的不同:
被害人通常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涉及的是刑事訴訟領域。
受害人則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因侵權行為或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的是民事訴訟領域。
二、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的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享有包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與法庭調查和辯論等在內的一系列訴訟權利。
在民事訴訟中,受害人作為賠償權利人,其主要權利是追求損害賠償和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三、責任承擔和法律后果的區別: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擔的是刑事責任,這涉及到對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
受害人在民事案件中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等。
四、對法律保護和救濟的需求:
被害人需要法律保護以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并可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
受害人則需要法律救濟以獲得侵權行為的賠償,恢復其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被害人與受害人的區別:
被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訴訟參與人之一。其訴訟地位,在自訴案件中是自訴人,處于訴訟當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訴訟當事人中原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在公訴案件中,公訴人居原告地位,被害人是訴訟當事人(據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享有比其他訴訟參與人更多的訴訟權利。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財產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在新聞與法律條律中較為多見,但還沒有較明確的定義。“受害者”一詞雖常見于新聞與法律法條中,但并不專指構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稱之為“受害者”。
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數刑事案件之中。
《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結合其他條款,例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等內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意味著,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國家、集體也可能成為“被害人”。
也有一些犯罪行為并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等損失,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就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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