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據類型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證據類別包括:
1. 物證,即通過物體或痕跡的外部特征、所在位置及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體。
2. 書證,以書面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實案件事實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3. 證人證言,證人就自身所知悉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即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相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做出的陳述。
6. 鑒定意見,公安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特定問題而委派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士進行鑒定后得出的書面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如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尸體進行勘查、檢驗后形成的記錄,按內容可細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體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等。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來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調查程序,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環節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在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則由自訴人承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1、存在意義上的新證據和發現意義上的新證據。2、新發現的新證據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證據。3、關于新出現的新證據和改變原證據的新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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