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由誰執行?
問題一:管制 拘役 剝奪政治權利 分別由誰執行? 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
問題二:為什么剝奪政治權利要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搐、 *** 、結社、 *** 、 *** 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罪犯的戶籍檔案在公安機關掌握,掌握罪犯的犯罪記錄,特別是異地犯罪在異地服刑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其刑罰執行情況也都返饋給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而人民法院則沒有這些功能。
再就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自主刑執行完畢后開始執行,這法院都無從掌握。
問題三: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是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法典第58條第2款的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刑法典第54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問題四: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行 不能參與選舉和被選舉,不能 *** , *** 等以及不能參加一些特定的活動!由被執行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并監督!
問題五: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是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是:高級人民法院。
問題六: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是哪些 法院
問題七: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如何執行 根據刑法的規定,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2)對于判處管制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剝奪政治權利最嚴重的情況。 (4)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計算。根據主刑的不同,有四種情況: (1)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當自判決死刑、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同時執行。這里所說的“同時執行”,是指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不是等管制期滿后再執行,而應在管制開始時就一同執行,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3)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并且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 (4)對于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應當自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其政治權利。犯罪分子在恢復政治權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
問題八:關于剝奪政治權利,下列選項中哪一項是錯誤的?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所謂
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2、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 *** 、結社、 *** 、 *** 的自由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故意殺人、 ***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對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
5、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但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3)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下面例題可以參考:
1、(2002年試卷二第45題)下列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111
A.刑法總則規定,對于故意殺人、 *** 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對于嚴重盜竊、故意重傷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D.刑法總則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則不能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本題正確答案為ABCD
2、(2005年試卷二第53題)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行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3、關于剝奪政治權利,下列選項中哪一項是錯誤的?( )
A.甲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法院在判處主刑的同時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B.甲犯搶劫罪,雖然刑法典第263條中沒有規定可以剝奪政治權利,法院也可以對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C.甲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甲在執行主刑的10年內有選舉權,在主刑執行完畢之后5年內沒有選舉權
D.甲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主刑執行4年后被假釋,其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本題正確答案為C...>>
問題九: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么意思?最后不會死吧? 死緩,就是人的精力充沛的時光都耗費在監獄。判刑一般在20年以上的,適用死緩。
問題十: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是什么意思啊?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中包括了剝奪罪犯政治權利,但此時罪犯被剝奪的僅僅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政治方面的權利而已。同時在具體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也分為了可以剝奪和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兩種情況。
根據《刑法》第56、57條規定,對下列兩類犯罪人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一,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從犯罪性質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對其判處的主刑種類。第二,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從主刑種類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質與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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