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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開庭流程(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8 20:44:33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一)審判長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核實被告人基本信息,確認是否收到起訴書,并注意被告人的特殊情況,如未成年或不通曉漢語,需提供翻譯和辯護律師。若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不滿十日,則延期審理。
(二)宣布案件來源,明確告知當事人審理的是哪位嫌疑人所涉何罪。
(三)介紹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等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并明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四)告知被告人相關權利,包括申請回避、自我辯護、提交證據等。
(五)詢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回避申請。
(六)宣布審理是否公開及其理由。
(七)宣布法庭紀律。
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定義: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時,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較為簡化的審判程序。它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三、準備工作:
在開庭前,律師需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溝通確認出庭事宜,與辯護律師協商準備辯護材料,并與法庭聯系確認開庭時間等。證據收集要確保完整性和可靠性,與當事人溝通以了解案件細節,與辯護律師協商確保辯護有效,最后與法庭聯系確保按時出庭。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并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成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后仍證據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一審開庭流程

刑事案件一審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訴訟庭審詳細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一審開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步驟,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以及評議和宣判。至于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實際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案件宣判的時間不一樣。

一、刑事訴訟庭審過程是怎樣的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特別關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地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證人出庭作出?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本條旨在保護法益是親屬之間的倫理關系價值。

刑事訴訟法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維系,明確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義務。但法律并不剝奪直系親屬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證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在審判中為被告人依法進行辯護,是辯護人的一項義務。被告人認為辯護人的辯護對自己不利的,有權拒絕辯護人的辯護,由自己進行辯護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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