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還要坐牢嗎
刑事和解并非完全免于刑事責任,它是一種在法律框架內的協商解決機制。在進行刑事和解后,公安機關、檢察院通常會建議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的情況,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也會根據刑事和解情況依法對被告人進行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對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響。相關部門會綜合考量和解情況,包括賠償金額、道歉的真誠度、悔罪態度,以及受害人的諒解情況等,這些因素都可以成為量刑的參考。如果和解情況良好,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基準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刑罰。例如,如果本應判三年刑期,實際量刑可能在一年半左右;如果是較輕犯罪,本應判三個月,可能根據情況免除刑事處罰。
刑事和解提供了一種在法律框架下,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可能性,對于輕微犯罪和雙方達成共識的情況,是一種較為溫和的處理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同時也能減少司法資源的消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刑事和解,犯罪分子有機會改過自新,受害者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與諒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重提升。
刑事和解后會進行判刑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和解可以從寬處罰,但是不等于無罪。對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書。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書,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無需判刑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也會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同時。刑事和解又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指在犯罪發生后,通過調解人的幫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觸和交談,正視犯罪給被害人帶來的傷害,然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最終解決刑事糾紛。其目的是彌補被害人受到的傷害、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并使加害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對于刑事和解協議的效力,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刑事和解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刑事和解協議對訴訟進程的影響力。這兩個方面本身也存在著嚴密的邏輯關系,刑事和解協議要能夠對訴訟進程發生影響,首先要保證該協議的有效性。
刑事和解協議書應當包含載明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取得諒解書后檢察院怎么處理
已將刑事和解書和諒解書都給了檢察院,可以出具一個收到證據的文書,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達到和解的,被害人應當出具諒解書。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諒解書在檢察院的作用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對于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書和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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