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罪認罰后開庭如何辯護
1、將辯護重心前移,積極與檢察機關進行協商
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認罪認罰程序,控辯雙方的對抗激烈性將會大大降低,此時應該更加主動的與檢察機關進行溝通,充分闡述案件證據上存在的某些瑕疵或者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意見,基于案情和當事人自身的情況,在與檢察機關充分協商、溝通的過程中,促使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2、提供建議而不代替當事人決策
辯護律師應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積極參與其中,并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建議。但是,辯護律師始終應是程序選擇的建議者,而非決定者。
3、避免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做認罪認罰
在辯護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認罪認罰率”的角度,使得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即使最后讓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過來簽字,也是一種流于形式的程序,在沒有充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況下,很可能犧牲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注重刑事和解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參與型司法制度,不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也要有被害人的參與。
5、制定合理的庭審辯護策略
在刑事辯護庭審中,律師擔任辯護人,理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辯護權是其法定權利和義務,其行使“獨立辯護權”不屬于對認罪認罰的違背。
二、“認罪”、“認罰”和“從寬”的含義
1、“認罪”就要完全如實供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2、“認罰”可結合賠禮道歉等因素考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3、“從寬”包括實體從寬及程序從簡
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認罪認罰量刑從寬的幅度,整體原則是“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
常見做法是:在偵查階段即穩定供述,認罪認罰的,在確定基準刑的基礎上額外減輕30%以下刑罰;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減輕20%以下;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拒不供認,在庭審中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不超過10%。
最后,認罪認罰在法律上被視為獨立的量刑情節,辯護人可以利用當事人認罪認罰的良好表現對當事人進行建議,對檢察官進行協商,將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但是辯護人不能替當事人做決定。
一、刑事案件移交法院之后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移交法院之后開庭的時間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二、刑事案件的庭審流程是什么?
1、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
5、評議和宣判。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
三、刑事案件開庭辯護詞怎么寫?
(一)標題。可寫“關于×××(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師)。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并注明具體日期。
事實上,訴訟活動的開庭時間都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無論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活動,開庭的時間都由人民法院確定。但是根據相關程序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間,應該從受理了檢察院的公訴以后開始計算,所以法院一般都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安排開庭時間。
一、通常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判決?
刑事案件開庭后一般會在二個月以內宣判,而且,宣判時間是從法院受理檢察院的公訴后開始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開庭后庭審流程是怎樣的?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訴訟參加人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4、宣讀起訴書
5、訊問被告人;
6、出示物證;
7、法庭辯論
8、被告人最后陳述。
三、刑事案件開庭后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信權。
3、調查取證權。
4、提出辯護意見權。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8、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
11、辯護人在合法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總的來說,刑事案件中,一審人民法院宣判的時間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雖然是從受理的檢察院的公訴后開始計算,但是開庭的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開庭的時間,還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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