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進行法律監督的活動,以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中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職能,其主要目的是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防止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立案、偵查、起訴,但是公安機關也有可能存在依法不實行立案程序或者無理由裁定不起訴的情況。此時,檢察機關就需要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立案監督,規范其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發出監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等方式來對公安機關進行監督。其中,監督意見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等進行書面監督,并向公安機關提出改正建議。而檢察建議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公安機關存在的執法問題或者證據不足等情況提出建議,促使公安機關補充完善材料,從而達到有力證據的目的。總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是防止檢察機關依法辦案、保障公民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之一。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有哪些法律依據?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裁定不起訴決定,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監督意見。”這就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不當、裁定不起訴等行為進行監督提供了法律基礎。此外,《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作出了詳細規定。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情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咨詢服務,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共同促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創新發展,共同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享有監督權,屬于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進行監督。
檢察院能監督公安嗎
法律分析:
檢察院有立案監督權,可以管公安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的法律依據。被害人請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監督,不僅有利于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有助于實現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立案監督權的名詞解釋
您好!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2001年7月4日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同時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此外,1998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還將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的,也列入了立案監督的范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司法中的實際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不報不立的案件。所謂"不報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體已經發現并掌握了犯罪事實,本該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舉報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謂"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案情復雜,一時難以偵破的案件,不立案就開展偵查,待破了案再補立案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3、應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謂"應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罰代刑、以勞代刑等。這種故意往往出于執法人員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重點。此外,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應當不僅局限于對是否立案的法律監督,還包括對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規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決定是否合法等相關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應當準確把握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和內容,注意劃清"沒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沒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沒有發現或雖已發現,但正在審查,還沒有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體已經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監督程序來辦理。當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體以"沒立案"假象掩蓋"不立案"事實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體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刑事立案主體說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時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偵查--對有刑事立案偵查權的案件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與審查。
具體說來,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積極的,即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第二種情況是消極的,即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決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人民檢察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必要的調查后,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方式和時間與前一種情況相同。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應當由控告申訴部門在十日內將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釋和說服工作。(對其他刑事立案主體的法律監督,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參照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監督執行;對其他刑事立案活動的法律監督亦然。)
人民檢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體立案,刑事立案主體應當立案。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于刑事立案主體接到通知立案書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監督:1、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責成其糾正違法行為;2、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刑事立案主體發出相應通知,實施監督;3、對于刑事立案主體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4、對刑事立案主體工作人員構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處;5、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匯報,建議予以糾正。6、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給予刑事立案主體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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