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和指認的區別
含義、【法律依據】、適用范圍、主體、對象、規則、法律手續、方法、認識準確程度、法律后果不同。
(一)、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
(二)、【法律依據】不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序中沒有規定“辨認”,在“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中規定了“辨認”,但這里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適用范圍不同。辨認主要適用于偵查階段,但也適用于審判階段。指認只適用于偵查階段。
(四)主體不同。偵查中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偵查中指認的主體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即證人。
(五)對象不同。偵查中辨認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指認的對象一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規則不同。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可采用混雜辨認規則,而指認不能采用混雜辨認規則。
(七)法律手續不同。辨認有較為嚴格的法律手續,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制作《呈請辨認報告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檢察長批準。辨認結束,應當制作《辨認筆錄》。指認可以不需要這些審批或法律手續。
(八)方法不同。辨認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指認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不能采取間接的方法。
(九)認識準確程度不同。辨認對事物認識的準確程度要低;指認對事物認識的準確程度要高。當時不能肯定或確認的就進行辨認;當時能確認的就進行指認。
(十)法律后果不同。辨認作為一種調查取證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的作用;指認只能起到確定偵破方向,提供查證線索,進一步收集證據或認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序中沒有規定“辨認”,在“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中規定了“辨認”,但這里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
為什么要指認現場
刑事訴訟中,指認現場作為重要偵查手段,對查明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至關重要。
它不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行,還能排除無罪者的嫌疑,為后續審判提供有力證據。
實踐表明,指認現場通常在偵查機關已有初步證據時進行,旨在進一步證實罪行,為審判過程奠定基礎。
可見,指認現場在刑事偵查中不可或缺,對于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和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相關推薦:
善意取得適用遺失物嗎(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刑事拘留影響畢業(刑事拘留對孩子以后有什么影響嗎)
意外傷害申請賠償(民法典意外傷害怎么賠償)
重傷是怎么賠償的(誤傷致人重傷的賠償方法)
網上立案路北(石家莊橋西區人民法院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