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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則精神病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2 14:28:07

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多少歲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責任年齡有了新的法則。
即12-14歲的少年犯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行,致人死亡或重傷并情節(jié)惡劣者,最高檢有權批準追究其刑事責任;
14-16歲的青少年若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傷、強奸、搶劫、販毒、縱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重罪,也需承擔相應刑責。
而年滿16歲的人犯罪,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此次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旨在更有效地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挑戰(zhàn)。

如何質證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意見書

描述:新刑事訴訟法中首次專章規(guī)定了特別程序,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程序等。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程序對當 事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有重大的影響。在適用時必須注意對當事 人權利的保障。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數 量不斷增多,因此對精... 摘 要 新刑事訴訟法中首次專章規(guī)定了特別程序,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程序 等。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程序對當事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有重大的影響。在適用 時必須注意對當事 人權利的保障。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數量不斷增多,因此對 精神病患者進行收容治療, 不僅僅可以維護社會安寧,而且體現出濃厚的人文關 懷。 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又 是法院決定適用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措施的重要原因。 現代社會中精神病患者的數量不斷增多,為了避免當事人被“精神病”化, 或者借“精神病”之名而逍遙法外。以下筆者就對審判主體、方式、內容、范圍 進一步的闡釋,以期對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完善有一定的作用。 一、鑒定意見概念 證據種類由“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是歷史性的進步。這也顯示出我 們對待“科學證據”更加理性化,同時也實現對于法律問題還權于法官,較為明 確的厘定了兩者之間的界線,對于二者的發(fā)展和相互借鑒提供了契機。 鑒定意見是指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提出 的書面意見。如法醫(yī)鑒定報告、血跡鑒定報告、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書等。鑒定 意見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其實質是一種證人證言。 司法精神病學(forensicpsychiatry)是臨床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涉及與 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關的精神疾病問 題,是與法學存在交叉的 學科, 其主要任務是對涉及法律問題又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精神疾病的當事人進行 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為司法部門和法庭提供專家證詞和審理 案件的醫(yī)學依據。 司法精審疾病鑒定意見是司法鑒定意見中的一種, 是指具有具有精神疾病鑒 定資質的人對于案件中的有關精神疾病程度進行鑒定后做出司法精神病鑒定意 見書。 但不是最終結論, 仍然要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情況和其他證據進行審查 判斷,查證屬實之后,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 二、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相關內容 (一)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第 1 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yī)療的申 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彼詫﹁b定意見審查判斷的主體也應 該是 合議庭,合議庭在中國有兩種形態(tài),第一,僅有審判人員組成。第二,由審判員 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筆者認為應該選擇第二種,選擇有精神疾病方面專業(yè) 知 識的人民陪審員, 能夠對精神病鑒定審查提供幫助, 防止法官審判權的旁落。 同時不需要強制醫(yī)療的也需要對精神疾病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 問題是再 解除強制醫(yī)療措施時是否還由原來的合議庭進行審理。該法僅僅規(guī)定由原來 的 人民法院審理。 筆者認為還應當由原來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因為他對當事人以前 的狀況比較了解,由其審理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并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實現。其在 對 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的基礎上,結合對當事人現在狀況和以前狀況的表現 進行比較,從而做出公正合理的決定。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不存在異議,以 有利于當 事人為原則,自行決定采信,并做出解除強制醫(yī)療措施的,不要求控 辯雙方出庭質證,避免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對當事人權利的侵害,但必須對采 信的理由在判決 當中進行說明。如果審查判斷之后不予采信,告知當事人之后, 當事人無異議的,法院直接做出不予解除強制醫(yī)療措施決定,當事人有異議的, 則仍然要以庭審的方 式在法庭之上在相對方參與質證的情況下做出是否采信的 決定。近而做出是否解除強制醫(yī)療措施。 (二)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方式 對于精神疾病鑒定意見是由單方面的方式進行審查判斷, 還是在法官的主持 下控辯雙方質證,法官居中,之后法官進行認證。根據鑒定意見,在自己的 專 長之下做出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和辯認能力,近而得出其處于何種刑事責任能力。 再決定是給予刑罰上的減免,還是采取強制醫(yī)療措施。他們各有自己的專長所 在, 正如法國精神醫(yī)學家埃斯基羅爾所認為:“對于這些精神病患者的分類、 診斷及責任能力的判定, 決對無法依賴一般人甚至于法學人士的知識,于是精神 科醫(yī)師有其 決定性的角色?!必P因此,在庭審中有必要對該鑒定意見進行充分 質證,因為精神疾病鑒定具有十分明顯的專業(yè)性,通過質證,可以使法官在較全 面信息之下得出結 論,而不是僅根據鑒定人一方信息做出認定,否則表面為法 官審判認定, 但實實際際上還是鑒定人一家之言。被申請人可以在法庭上向合議 庭陳述自己的主張向法庭 顯示自己的精神狀態(tài),否認自己具有精神病,法官也 可以通過法庭上被申請人的表現,對行為人是否具有精神病形成初步印象,從而 對鑒定意見進行正確審查判斷。 為了保證質證的實現必須做到;第一,對于精神疾病鑒定意見有異議時,除 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指定辯護人之外,如果被申請 人 精神疾病很嚴重出庭可能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可以允許不出庭。精神疾病 鑒定人也應該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和法官的詢問, 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鑒定 人 出庭作證制度,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時鑒定意見無效的規(guī)定,這為精 神疾病鑒定人出庭作證提供了保障, 這僅是形式上有助于訴訟各方對鑒定意見進 行審查。 因為精神病鑒定的專業(yè)性,如果缺乏相關專業(yè)知識質證效果是可想而 知的,就像“民主秀”的感覺,你參與其中卻力不從心。這種即費時又無意義的 制度的命運自在 不言中。第二,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而又沒有相關背景,從而 無法對鑒定意見進行訴訟的, 應該獲得專業(yè)人士的幫助,以實現對鑒定意見的有 效質證。新刑事訴訟法 中第 286 條第 2 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yī)療案件,應 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 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 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既 然規(guī)定了可以指派律師參加, 筆者認為也應該為沒有能力聘請專家輔助人,并且 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指派相關 專業(yè)人士參加整個審判,只有做到以上才能 實現庭審質證的實質化, 才能使法官對精神疾病鑒定意見的審查具有可行性。盡 可能減少重復鑒定、多次鑒定情況的屢禁 不止。 (三)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內容 審查鑒定人是否具有鑒定資質,鑒定涉及專業(yè)性特征十分明顯的問題。因此 從事鑒定首先要具有相關的資質,如果鑒定主體不合格,一個連基本前提都不滿 足的人, 是否有審查判斷的意義是毋庸置疑的。這對于法官而言也是最容易把握 的一環(huán)。 審查判斷鑒定意見所依據的前提是不是被業(yè)界的大部分專業(yè)人士所認可, 盡 管這是一個相對模糊的說法,但是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把握性的,在這個 前 提成立的前提下,在審查鑒定意見是否是在所公認的方法、技術、知識的基礎上 做出的鑒定意見。工程統(tǒng)計源如果都符合的情況下該鑒定意見就可以被采信。否 則所依托的前 提都是一個未知數,怎么可能保證結果的可信賴性、可重現性和 可預測性。對這樣的鑒定意見采信會導致冤假錯案的風險,百害而無一利。《美 國聯(lián)邦證據規(guī)則 (2004)》第 702 條規(guī)定,如果科學、技術或其他專門知識有 助于事實審理者了解證據或決定爭議事實,因其知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 而具有專家資格 的證人,可以意見或其他方式對之作證:(1)該證言是基于充 分的事實或資料,(2)該證言是由可靠的原理或方法推論而來,且(3)該證人 已將這些原理或方 法可靠的適用于案件的事實。 法院在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時, 通常必須確定鑒定意見是否具有應有的 邏輯法則及科學方法,第一,這種專家意見是否建立在充分的事實與資料基 礎 上;第二,這種專家意見是否在可靠的原則與方法上推論而得;第三;該鑒定人 是否很可靠的將這些原則與方法適用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陳述上。 鑒定人不需要回 答 律師設定的假設問題。鑒定人可以將有關背景資料給法官,鑒定人也可以提 供一些基于對一個人或東西的查驗而得到的數據、 資料等任何有助于法官對鑒定 意見進行 審查判斷的信息,提供給法院。豎 精神疾病鑒定意見也應該遵守上述規(guī)定, 同時精神疾病鑒定與其他科學成分 占較大比例的鑒定意見有所不同,例如 DNA 鑒定在當今社會鑒定手段、方 式、 原理基本上達成共識,而且其客觀性所占比例比較大,正確性比較高,人為因素 干擾較小。但是精神疾病理論方面共識還遠不夠,理論發(fā)展時間不長,且經驗 性 因素在鑒定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個體的主觀性因素占比較大的比例,導致其 精確性方面有所不足。 所以法官在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時,不能過分信賴鑒 定人、精 神疾病相關理論,而是應該結合其他證據來綜合審查判斷精神疾病鑒 定意見。 (四)精神疾病鑒定意見審查判斷范圍 鑒定意見類似于證人證言, 對于證人證言法律規(guī)定只需要陳述相關的案件事 實, 不得發(fā)表個人意見, 此規(guī)定的意旨在于劃定出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范 圍, 從而明確法院的職權范圍, 防止證人越權造成對法院公正判決的不當影響。以此 類推,精神疾病鑒定意見也應該有其范圍所及之處,在精神疾病進行鑒定時是 否 要在鑒定意見中做出被鑒定人的控制能力和辯認能力有無,以及做出屬于何 種刑事責任能力種類的判斷。 筆者認為, 審查范圍僅在于精神病鑒定人對其精神狀態(tài)的判斷,不涉及到刑 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對于這方面的判斷應不予采信。以防帶來不公正的 影 響。因為精神疾病鑒定的專業(yè)性十分突出,加之與法學屬于不同的學科。兩者存 在不一致之處, 精神疾病鑒定的專長在于對精神病人狀態(tài)的診斷,而且法律規(guī)定 中 的刑事責任分類、控制能力、辯認能力方面都存在擬制的情況。所以二者之 間一一對應是難實現的。因此精神疾病鑒定人只按照規(guī)定做出精神狀況的鑒定, 余下部分 就是法官的任務。對于精神疾病鑒定意見中精神狀態(tài)內容進行審查即 可。 對于多次對精神疾病進行鑒定,形成多份鑒定意見,并存在不一致之處,在 此情況,法官不能全部置之不理或者偏聽偏信其中某部分,而是應當對數份 鑒 定意見審查,重點審查鑒定意見的不同之處,并且要求該鑒定人出庭加以說明, 在控辯雙方質證的情況下最終認定。最終做出公正的判決。避免再行進行鑒定。 重 新對精神疾病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判斷,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精神疾病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對于強制醫(yī)療措施至關重要,希望不久的將 來在強制醫(yī)療程序的推動下, 促使精神病學理論上共識的形成。實現法學和精神 病學的共同發(fā)展。

躁郁癥 是屬于法律中所指的精神病嗎?

如果躁郁癥患者患病,導致神志不清,如果殺了人,法律會如何處理, 加拿大的 跟國內的 有區(qū)別嗎處理? 如果是在加拿大導致這種惡果?
我國刑法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刑訴法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yī)院加蓋公章。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國內對精神病的鑒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所以得看躁郁癥的嚴重程度至不至于導致行為人在犯罪發(fā)生時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必須通過鑒定才能下結論。
從加拿大對于李偉光一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案發(fā)時無法控制自己,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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