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可以減輕處罰嗎
在我國刑法學界,自首與立功皆為減刑情節中的核心要素。
前者指罪犯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陳述自身罪行,對此類罪犯可予以從輕或減輕懲罰,若罪責輕微甚至可免于刑事責任。
而立功則是罪犯揭露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或提供關鍵線索協助警方破獲其他案件等行為。
有立功者可獲得從輕或減輕懲罰,重大立功者更應減輕或免除懲罰。
然而,具體的減刑程度需結合犯罪性質、情節及危害結果等多重因素,由法官依據法律進行裁決。
有立功是減輕還是從輕處罰
在犯罪分子有立功的情況下,對其一般都是會從寬進行處罰的。首先,如果認定屬于一般立功的話,則此時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進行處罰。但如果屬于重大立功的話,則可以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有立功的情況下,要根據具體情況才能確定是對其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
一、有立功是減輕還是從輕處罰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并且經證實的,法院可以依據案情情況酌情減輕、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5條規定: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二、如何認定立功行為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我們發現有的刑事律師在為犯罪分子辯護的過程中,主張犯罪分子有立功情節,以此爭取對其從寬處罰。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了解到,認定犯罪分子構成立功的,區分不同的情況可以對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然,即使有立功也不是必須要從寬處罰,這要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刑事案件從輕減輕情節
法律分析: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相關推薦:
心臟重傷害賠償多(重傷害鑒定標準最新)
警察錯用刑事拘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要件)
財產保全賠償標準(財產保全造成損失如何賠償)
刑事勘驗筆錄規定(刑事訴訟法筆錄法條中有什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