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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工作規則(刑事申訴檢察院哪個部門處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2 08:10:16

檢察院控告申訴受理范圍

一、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等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以下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控告、申訴;
2.反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
5.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
6.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屬于以上受理范圍,但其控告、申訴或者舉報已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等依法復查或者審查辦理,或者已依法作出終結決定的,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控告申訴,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訴人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未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而公安機關尚未對刑事控告或報案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
3.控告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對有關辦案程序提出復議、復核,應當由公安機關處理的;
4.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等決定不服,要求公安機關復議的;
5.對公安機關作出的火災、交通事故認定及委托鑒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機關復核或者重新鑒定的;
6.因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依法要求國家賠償的;
7.控告公安民警違紀的;
8.其他屬于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事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未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規定的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為由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3.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且無正當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異議、復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審查處理,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
4.控告法官違紀的;
5.其他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的事項。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刑事申訴制度研究目錄

上篇 總論
第一章 刑事申訴制度概述
一、刑事申訴相關概念界定
二、我國刑事申訴制度歷史沿革
三、我國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四、我國刑事申訴復查程序性質及地位
第二章 外國刑事申訴制度比較考察
一、外國刑事申訴制度歷史沿革
二、大陸法系國家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三、英美法系國家刑事申訴制度立法現狀
四、國際人權文書刑事申訴、再審制度立法現狀
第三章 刑事申訴制度理論基礎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禁止雙重危險規則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三、糾正錯誤裁判和維護生效裁判權威
四、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第四章 刑事申訴制度實踐
一、審查刑事申訴案件基本流程
二、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方法
三、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對象
四、刑事申訴制度實踐考察結果和分析
第五章 刑事申訴制度弊端與反思
一、刑事申訴制度弊端
二、刑事申訴制度反思
下篇 分論
第六章 刑事申請再審主體
一、刑事申訴主體立法現狀
二、外國申請再審人立法現狀
三、刑事申請再審主體具體內涵
第七章 刑事申請再審時效
一、外國刑事申請再審時效立法現狀
二、對刑事申請再審時效是否予以限制的爭論
三、對刑事申請再審期間予以合理限制
第八章 刑事申請再審管轄
一、我國刑事申訴管轄立法現狀
二、我國刑事申訴管轄弊端
三、建立刑事申請再審一申終申制
第九章 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一、我國刑事申訴理由立法現狀
二、修改刑事申請再審理由基本思路
三、建立詳盡化、科學化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第十章 刑事申請再審審查
一、目前刑事申訴復查階段受理模式與審理模式
二、傳統刑事申訴復查階段受理模式與審理模式弊端
三、建立書面審查立卷制度
四、建立刑事申請再審聽證復查制度
五、書面審查立卷和刑事申請再審聽證復查制度重大意義
結論
附則立法建議
一、刑事申請再審主體
二、刑事申請再審形式審查
三、刑事申請再審時效
四、刑事申請再審管轄
五、刑事申請再審理由
六、刑事申請再審實質審查
七、刑事申請再審審理期限
八、刑事申請再審審查處理結果
附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
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印發《關于刑事再審工作幾個具體程序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涉槍、涉爆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規定
十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辦理減刑、假釋和刑事申訴案件有關程序問題的答復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執行死刑前發現重大情況需要改判的案件如何適用程序問題的批復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有錯誤提審時應適用何種程序問題的答復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以死緩復核、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的共同犯罪案件應適用哪種程序重審問題的答復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發回重審刑事部分指令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審理問題的電話答復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案件可否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問題的電話答復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已死亡的原審被告人定罪量刑確有錯誤是再審具體改判還是以裁定形式終止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第二審法院進行再審時可否加重刑罰不給上訴權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訴案件時可否僅就其中應改判的原審被告人單獨進行改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原審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審案件能否按第二審程序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再審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審時如何確定執行的刑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鐵路運輸高級法院撤銷以后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問題的電話答復
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二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給檢察院及時送達按審判督監程序再審判處的二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通知
二十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范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
二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再審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銷原駁回申訴通知書的電話答復
三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管轄不當的案件再審時應否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三十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審案件的第一審判決其近親屬能否徑行提出上訴問題的電話答復
三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是否應先撤銷原判決問題的電話答復
三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文化大革命”前判處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應如何處理的通知
三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
參考文獻
后記

法院如何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一、法院如何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二款。

(4)最高檢、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三款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五條。

二、刑事申訴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審查程序適用兩級申訴制度。

(1)檢察院申訴審查程序——

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經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審查后不予抗訴的,如果繼續申訴,那么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對于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受理并且省級檢察院已經復查的,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訴審查程序——

申訴被駁回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訴。

但一份申訴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查均被駁回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經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遇有適用法律等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哪一個庭負責辦理。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后,案件已進入再審程序,立案庭的審查立案工作已經完結。按照立審分離的原則,上級法院立案庭不再對已進入再審程序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指導。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的審理中對適用法律等問題確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審監庭負責辦理。

控告申訴檢察工作職能

控告檢察的主要任務是,處理來信來訪,統一受理報案、控告、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進行法律宣傳和咨詢活動,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刑事申訴檢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處理有關刑事申訴、國家賠償和刑事被告人救助案件,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賠償請求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一、申訴案件的受理范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一、受理的信訪事項:
1、不服人民檢察院處理決定的申訴。
2、反映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3、不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申訴。
4、反映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存在違法行為的控告。
5、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7、加強、改進檢察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建議和意見。
8、其他依法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處理的信訪事項。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后三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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