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無意襲警罪怎么判?
法律規定無意襲警罪不按照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次刑法修正妨害公務罪,將襲警行為獨立成罪,除了因為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的確不同于其他一般公務行為之外,最大的原因還是考慮到襲警行為的特別危害性,導致如何處罰需要區別開來,不再是“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而是增加了加重處罰的條款,即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妨害公務罪,最高還是三年有期徒刑不變。
二、襲警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在當代的社會,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當中規定,襲警罪主要指的就是通過暴力的方式襲擊人民警察,所以需要對于這種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和處罰,如果從主觀方面來說的話,不存在著過于這樣的一種態度,那么就不需要對此按照襲警罪對此進行處罰的。
一、襲警罪被否決納入《刑法》之中嗎?
襲警罪沒有被否決納入《刑法》之中;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刑法修正的新罪名已施行,襲警罪正式實施。
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襲警”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于警察執法不規范現象,或者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為,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二、襲警罪的客體要件有哪些?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襲警罪就是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對于此行為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果造成的情節是屬于比較嚴重的,那么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此罪來進行判決,所以,襲警已成為一種單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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