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回避制度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不得參與該案件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那么,檢察人員回避的程序是什么呢?
1、檢察人員自行回避申請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向所在人民檢察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檢察人員回避的,應當向該檢察人員所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并說明理由,根據規定提出回避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檢察人員所在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部門對回避申請進行審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見。
3、檢察長作出是否同意檢察人員回避的決定;對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會議,檢察長不得參加。
一、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條件是什么?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二、哪些情況下應當自行回避?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檢察人員除了在訴訟過程中存在情況要回避,在任職的時候也有回避要求。檢察人員存在直系血緣關系或者夫妻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檢察院任職,不得同時擔任檢察院的檢察長及副檢察長等職務。檢察人員回避,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觀處理。
一、任職行政回避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二、行政任職回避的流程有哪些?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三、在行政機關任職需要滿足哪些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存在哪些情形不能在行政機關任職?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事實上,行政機關在錄用公務員的時候,如果存在行政回避的情形,一般都會主動對當事人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行政任職回避主要也是為了確保國家公權不被濫用,如果存在以上關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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