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送檢什么意思
一、嫌疑人被送檢的意思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安機關將案子移送檢察院,說明案件已經偵查完畢,提請檢察院審查起訴。基本上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其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就都已被批捕,被批捕后會有逮捕證和通知書,且嫌疑人也是繼續羈押在看守所,所以有沒被逮捕可以很清楚的判斷,就看看有沒逮捕文書,人是否已經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送檢流程
查一般不能超過兩個月,偵查結束后會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后,律師就要開始調閱案件的卷宗,收集整理證據,向檢察院提出當事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辯護意見了。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多久送檢?
取保候審后公安機關多久送檢察院法律上是沒有詳細的規定的,但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不得超過12個月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案件偵查結束之后就需要送檢察院,這個時候一般就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了。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案件的情況不一樣,偵查終結就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刑事案件程序
1、拘留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在此期間內,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個月,補充偵查期限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每次公安機關將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審查起訴期限均可延長半個月。
3、法院審理階段
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后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1個半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批準再延長1個月。
取保候審是針對特殊的人群,比如說患有重病的、正在懷孕或者是孩子在脯乳期的婦女、對社會不會構成危害的人群。只有這幾類的人群才會具備取保候審的資格,但也不是說這幾類人就具有了自由。
取保候審一般好久送檢
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并未確定取保候審案件的移送審查逮捕時限。取保候審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為了確保整個刑事訴訟流程能夠順暢地進行下去,向司法機構提交相應的擔保,承諾在訴訟過程中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不躲避任何形式的搜查、起訴或者審判。正是由于其遵守這些約定,因此才能夠享受到暫時不被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而所謂的“送檢”,則是指將案件的所有資料移交給檢察機關,以便他們進行審查起訴的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由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過來的案件,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做出最終決定,如果涉及到重大、復雜的案件,那么這個期限還可以延長十五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并且愿意接受懲罰,同時也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的話,那么檢察院應該在十日內做出決定。對于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此外,如果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生了管轄權變更的情況,那么審查起訴的期限將會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的那一天開始重新計算。根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楚,證據確鑿且充足,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那么他們就應該做出起訴決定,然后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還要將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證據一并移交給人民法院。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有罪并且愿意接受懲罰的話,那么人民檢察院就應該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問題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并且要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相關材料。總的來說,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取保候審案件的移送審查逮捕時限,但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最終決定,并且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逮捕后多久開庭
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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