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范圍不同。刑事賠償范圍是基于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則是基于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有哪些?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很有可能是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侵犯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比如采取了逮捕措施以后有宣告無罪的,這時候被逮捕的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賠償。
憲法國家賠償權規定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1. 行政賠償:
- 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即為行政賠償。
2. 刑事賠償:
- 刑事賠償涉及司法機關因錯拘、錯捕、錯判等錯誤行為而引起的國家賠償。當公民因司法機關的錯誤行為而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權依法獲得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如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該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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