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骨折首先應認定該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1.如果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骨折,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2.如果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骨折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如果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大學生在校骨折,因自己原因造成的自己負責,因學校原因造成的,學校負責。
其次,在校骨折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注: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1、 醫療費計算公式:醫療費賠償金=診療金額 藥品金額 住院服務費金額 后續醫療費
2、 交通食宿費計算公式:交通食宿費金額=交通費 住宿費 伙食費=單位職工出差交通費標準x往返次數x人數 單位職工出差食宿費標準x天數x人數 單位職工因工出差伙食費標準x天數x人數
3、 住院伙食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日)x70%x人數x天數
4 、輔助器具費計算公式: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x器具數量
5、 停工留薪期間的計算公式
法律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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