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是什么?求專業解答。
具體的說,辯護律師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大局方面說,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后,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
律師進行刑事辯護應從哪幾個方面入手?應具體闡明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于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辯護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
急求答案800字左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4)項的規定,辯護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辯護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安司法機關也不得非法干涉。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辯護人不能進行
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為其提供法律咨,進行辯護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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