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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被抓的那天算起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04 22:40:43

判刑前的拘留期間的時間,計算在判刑以后的時間內嗎?

比如判刑前在拘留所呆了6個月,判刑判了2年,那拘留所的6個月,包含在判刑的2年時間內嗎?

計算在刑期內。

以下的刑罰拘留期間的時間都計算在刑期內:

1、《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擴展資料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有期徒刑2年,判決前羈押六個月,實際執行期限是一年六個月。

判刑前是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7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于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 ,答 復如 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 處管   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 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處管制刑的, 羈押一日折抵 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判決的刑期,取保候審和判決沒有直接的關系,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不屬于一種刑罰,所以也不能折抵判決后的刑期。

  判刑前的拘留期間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計算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7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治安拘留時間是從被抓開始算嗎

1、《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一個拘留日。

2、行政拘留的時間是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5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5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6月1號到期。

擴展資料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并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準。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留所條例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不是,行政拘留的時間,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7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7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8月1號到期。

擴展資料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三、《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中的“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是指:

1、公安司法機關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訴訟 文書、當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訴訟文書以及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傳遞訴訟文書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時間;

2、公安司法機關從異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歸案, 訊問、通知等期間應當將路途中的時間扣除。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因此,在 計算拘留、逮捕期間時,應當將押解路途時間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治安拘留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不是,行政拘留的時間,從下達《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計算。如果在派出所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派出所就應當折抵拘留期限。

沒有超過24小時,則從下達決定書之日起算。比如7月26日被公安機關傳喚,但7月27日才下達了拘留決定,拘留時間為五天,則在8月1號到期。

擴展資料

對于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 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

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治安拘留

以次日開始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

《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0]8號)中明確規定了:“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執行,則應當在8月6日出所。”

擴展資料:

一、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書

參考資料來源:西峽縣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拘留時間是從進入拘留所的第二天來開始計算的。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 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從收拘當日到第2日為1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后1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1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 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行政拘留處罰執行完畢前,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公安依法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不與正在執行的行政拘留合并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執行行政拘留1日。詢問查證和繼續盤問時間不予折抵。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超過決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決定不再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留所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判刑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是刑事拘留那天還是逮捕那天

判決交付執行那天起算,先期羈押的折抵刑期。刑法47條是依據。
是逮捕當天!

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而在此之前被公安機關傳訊或留置盤問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內的。

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怎么算


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根據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拘留期間應該從x時起開始計算。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一般情況下最長不能超過14天,特殊情況下則不能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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