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司法鑒定意見怎么辦
不服司法鑒定意見的,可以申請重補充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當事人也可以要求鑒定人員出庭進行質詢。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不服司法鑒定結論意見怎么辦
如果在司法鑒定中確實存在不合流程,不合規范的地方,那么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對司法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可以提請重新鑒定,或者另找一家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提供給法庭。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解答存在的疑難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司法鑒定結論異議有以下處理方式:1、申請重新鑒定;2、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可以重新鑒定的情形是:(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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