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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首頁 > 醫療糾紛2021-09-19 05:57:45

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我要全面的回答,下面的回答者如果舉出上面回答者的漏洞及其補充,加分~!我要簡單的,不要從哪里給我復制過來

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利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嚴重的情形。具體而言,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非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隱私權、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導致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另外,精神損害賠償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權利,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此項權利,即使其名譽權確實受到了嚴重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還應注意的是,應當在提起侵權訴訟時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起侵權訴訟時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事后不得以同一侵權事由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賠償金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法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做了明確的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可以將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理解為:
  第一,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對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在人格尊嚴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直接以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民法通則明文規定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直接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

  第三,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受到損害,下列的權利受到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是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二是人身自由權、隱私利益受到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三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遺骨受到損害,其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四是某些身份權受到損害,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五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某些特定紀念物品受到損害,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簡單的方法告訴你:運用排除法
按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其他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單獨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都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這個問題問得很抽象,也許了解一下下面的規定會讓你覺得清楚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
第四,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
以上幾種情情都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在對方侵權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之間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



(2)必須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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