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傷殘鑒定的最佳時間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guī)定解答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原因分析: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guī)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guī)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fā)現(xiàn),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后如果在1年后經鑒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xiàn)“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傷殘鑒定一般需什么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guī)定第3.2規(guī)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guī)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傷殘鑒定怎么做首先是鑒定機構的選擇,因現(xiàn)在法醫(yī)學鑒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鑒定資質問題導致鑒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其次,鑒定機構選擇后就是委托鑒定的問題,因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如果委托律師代理賠償?shù)囊部梢杂陕蓭熕诼蓭熓聞账?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托。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復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評定費用。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第3.2規(guī)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第2.7規(guī)定: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y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wěn)定。證據(jù)要求: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1、傷殘鑒定一般要康復一段時間之后才能做,大部分都是傷后6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最好是到法院階段要求法院指定機構做,省的到時候自己做的對方提出異議,還要再做一次。
2、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傷殘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
3、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
4、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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