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是否承擔醫療過錯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負有證明自身無過失且其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間無關聯性的舉證責任。若醫療機構無法做到上述要求,將需對相關賠償責任負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八級傷殘精神撫慰金的代理意見
案情綜述:趙某駕車(投保交強險)與張某某相撞,造成張某某左腳踝骨骨折,趙某負事故全責。事故發生后,趙某積極載張某某到醫院進行治療,張某某住院一天,其治療費、住院費均由趙某承擔。隨后趙某又給付張某某2000元賠償,并承諾如發生后續治療費用仍可找其索要。由于張某某系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申請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后經休養康復,左足功能恢復。張某某要求趙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雙方產生爭議,張某某訴至法院。開庭后,由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不能代替傷殘鑒定,法官宣布休庭擇日開庭。后張某某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司法鑒定中心告知其構不成傷殘,隨后原告放棄司法鑒定要求,案件繼續開庭。案件涉及到工傷和人身損害的競合,在我看來比較有新意。本人系被告趙某代理人,代理詞全文如下:
審判長、審判員:
張某某與趙某、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我接受被告趙某委托,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關于醫療費:
被告趙某已替原告墊付醫療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原告要求的醫療費沒有事實依據。
二、 關于誤工費:
合理誤工時間應為一個月,且原告并未提供收入減少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原告的合理誤工時間為一個月,該誤工時間有XX醫院骨科出院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骨科作為診斷、治療各種骨外傷的專業科室,其醫囑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因此,原告受傷后的合理休息時間應為一個月;
2、原告已經申請工傷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誤工工資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證受傷職工不會因為受傷耽誤工作而失去原工資收入。原告并未提供收入減少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三、關于護理費及護理人員誤工費:
1、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已經包含在住院費用內,此費用被告已經墊付,有XX醫院住院費清單為證;出院后如需要護理應有醫囑。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原告沒有提供自己額外支出護理費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護理費一項,我方不予認可。
2、護理人員誤工費:
原告并非生活不能自理,因為住院期間原告的護理級別僅為二級護理,根據衛生部關于印發《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49號)第十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一)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且XX醫院的出院醫囑上并未有出院后仍需護理的字樣,原告也未提供額外支出護理費的證據。因此,原告主張的護理人員誤工費沒有事實依據;
五、關于營養費:
原告要求的營養費沒有事實依據,我方對此不予認可。
交通事故代理詞怎么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代理律師,出庭履行代理職責。通過庭審調查,結合本案事實及適用的有關法律,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訴求各項損失與事實有較大差異,依法不應當得到全部支持。具體而言,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沒有異議,但在原告辦理住院時,被告xx為其預交了住院費2735元,請求法院判決一并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外,被告xx在原告住院期間已為其從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請了一名護工,護理了7天,所以在計算護理費時應當減去這7天的護理時間。這7天的護理費應當由保險公司一并承擔。
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法庭調查的事實,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超過交強險的最高責任限額的,依法應當由華安財險河北分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最高責任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應當在三責險范圍內賠償,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三、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保險公司對訴訟費不能免責。綜上所述,原告有關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用,請法院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裁判,維護被告xx的合法權益。
誰能幫我找一篇關于醫療糾紛的案例
賴某,一名70歲的男性,在2004年因黃疸伴上腹疼痛被診斷為膽石癥,接受了剖腹探查術。手術中發現壺腹周圍有致密粘連,膽管堵塞,手術者考慮壺腹周圍癌的可能性,決定在術中改為膽腸吻合術。在告知家屬后,手術順利進行。術后活檢結果顯示未發現癌變,賴某在半月后康復出院。
出院后僅半個月,賴某出現了高熱,緊急送至上級醫院,被診斷為膽腸吻合術后、敗血癥、化膿性肝膿腫、化膿性腦炎。最終不幸去世。賴某的親屬與某縣人民醫院產生糾紛,要求院方賠償3萬元。院方認為患者死亡屬于疾病的自然轉歸,治療是有效的,但出于人道主義愿意補償8000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訴諸法律。
賴某的親屬委托了一名律師代理此案。律師調取了所有病歷資料,并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近30萬元。
庭審中,醫院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律師則以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要求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最終法院委托了省高院技術鑒定中心進行過錯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醫院的誤診和誤治與賴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賴某家屬各種損失共計148756元,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執行終結。
醫療侵權糾紛案中,鑒定程序至關重要。準確把握醫院診斷與治療過程中的缺陷是關鍵,否則可能處于被動甚至敗訴的局面。
附:鑒定程序中的代理詞,賴某某等人訴某縣人民醫院因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一案司法鑒定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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