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公證有效力嗎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需申請至婚姻登記機關。所需材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及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經審核無誤,即準予離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或雙方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辦理離婚登記的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即具法律效力,公證與否不影響其生效。若未辦理離婚登記,即使公證亦無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公證旨在證明雙方自愿簽署,排除欺詐或脅迫情況,但并非協議生效前提。
當事人擔心離婚后一方可能撤銷協議,故可能在辦理離婚登記前或后公證。公證證明協議為雙方自愿簽署,無欺詐脅迫,但公證行為并非協議生效條件。
離婚協議效力關鍵在于雙方自愿、公平分割財產。公證僅作為額外保障,證明協議自愿性,但不是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未辦理離婚登記的協議,無論是否公證,均不具備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在于雙方自愿離婚及公平分割財產的條款。公證可作為協議自愿性的證明,但并非協議生效的條件。只有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協議才具備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在公證處公證是否生效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來講,辦理了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是更具有法律效力的。但這也并不保證此時的離婚協議書就一定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是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簽的字,那么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即使經過了公證,那也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公證后才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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