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于用于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于個人所有的撫養費部分,剩余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同時,要根據繼承法的遺產處理原則,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繼承人要予以照顧.
1、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死亡賠償金是死者死亡后,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不屬于死者的遺產,司法實踐中,一般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2、依法應由父母、配偶、子女平均分享。一般按照均等原則處理。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操作性釋解,可以查證的是最高法只作出了兩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定性與如何分配的復函。但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歸類于“共有物分割糾紛”的案由。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范圍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于用于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于供養親屬的個人應享有的撫養費部分,剩余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參照《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的規定進行分割。
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再分配上應適當考慮,對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要予以照顧。
法律只是調整各方利益的規范,更重要的是當事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分割問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的兩個復函》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復
(法賠復〔1996〕2號 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于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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