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況?
醫療糾紛的刑事責任包括的情況,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于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構成了犯罪才能有相關的定罪量刑和刑罰處罰,銷毀、隱匿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2、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此情節成立的犯罪是醫療責任事故罪。
3、借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成立的罪名符合該情形的有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和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醫療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成立的客體是或者許可證的醫院診療人員和護理人員,其醫療過錯造成了患者身體受損的損害結果,且有因果關系。
二、犯醫療事故罪怎么量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情節: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可以分為法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醫療事故罪也適用這些量刑情節。
法定情節包括從重處罰的情節,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酌定量刑情節則包括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人一貫的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在一般的犯罪中,對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犯罪人一貫的表現強調不多,當時在醫療事故罪中,損害事實和行為人的一貫表現卻是相當重要的量刑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醫療事故一般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上述情況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會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對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作出處罰,如果對有關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法律分析:不構成重傷以上的醫療過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犯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