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方式為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不得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七條 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
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擴展資料:
最高法: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少于千元
最高法院日前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賠償法》,并從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國家賠償法》進行第一次修訂,精神損害撫慰金被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之內。此前《國家賠償法》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但修訂并沒有對賠償的具體標準作出規定。
今年7月,最高法院出臺并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
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專家解讀
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稱,國家賠償一共有五項,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如非法羈押期間的醫藥費)、扣押財產的返還或賠償、因為錯誤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比如商人被羈押導致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司法實踐中,一般對于是否存在精神損害都不會有太大的爭議,比較好判斷。實踐中最主要的問題是數額不好確定。他指出,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整個國家賠償體系中的最后一筆賠償、最后一個項目,是對前面事項的補充。
“我們應該看到精神撫慰并不是懲罰性賠償”,洪道德表示,從目前我們國家實際情況來看,35%的高限是符合我國家經濟情況和對公民損害的認識程度的。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少于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沒有具體計算標準,一般參考當地生活水平、傷殘等級、被告的賠償能力等酌定,例如在北京一般每級傷殘5000元精神損失費,當然也有高的,10級傷殘判了20000元精損費。死亡5到1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在深圳的死亡或者一級傷殘是十萬,以此類推,十級傷殘一萬,
縱橫法律網 李梅勝律師
2010年新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了什么制度
您好!2010念的新《國家賠償法》特別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其中,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謝謝閱讀!
修訂工作涉及七方面問題大致涉及九方面內容:歸責原則、行政賠償范圍、刑事賠償范圍、行政賠償程序、刑事賠償程序、義務賠償機關的經費、賠償標準、刑事被害人的補償和判決的執行。歸責原則多元化,實行不法原則現行法律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比較統一的意見是這樣的歸責原則太單一。目前修訂的主要意見有:違法原則、過錯原則、違法加過錯原則、違法或過錯原則。我個人主張應實行“不法原則”,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如果行為找不到法律根據,就應承擔賠償的法律后果。在自由裁量范圍內的行政行為也可能要賠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使,便不會產生國家賠償的問題。但是,有很多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比如罰款,就有很多條款規定3萬元到10萬元這樣的幅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存在明顯、重大、不合理的裁量行為,就應當承擔賠償的后果。是否承擔賠償的標準是:同類事件處理結果的比較。對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可能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對存疑不起訴應否賠償問題,爭論最為激烈,認為不應當賠償理由是: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基于案件事實情況而對公訴權的一種處分,并不是無罪認定,如果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檢察機關仍然可以起訴。我認為,雖然存疑不起訴后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起訴,如果三年、五年沒有獲得新的證據(賠償時效規定為2年),賠償請求人就失去獲得賠償的權利,并且客觀上使賠償請求人處在有罪和無罪之間,也違背國家賠償法立法的本意。存疑不起訴不能夠一概作出定論,賠償或不賠償,而要有不同的規范。將著力解決被喻為“與虎謀皮”的確認程序現行法律規定,進入國家賠償程序,首先要有行為作出機關確認該行為的違法,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被戲稱為“與虎謀皮”式的程序。主流觀點認為,對這樣的確認程序應作如下修改:第一,有明確法律文書,比如解除強制措施決定書、無罪判決書等,就沒有必要再進行確認了;第二,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比如因為刑訊逼供導致的國家賠償請求,則不應由實施該行為的機關進行確認,而應由上級機關進行,或者當事人直接到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委員會可采取聽證的方式代替確認程序。應建立統一的賠償機構一個刑事案件的賠償中,可能會涉及公檢法等多個部門,這么多義務機關難免會造成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我主張設立統一的賠償義務機關。可設立一個獨立的賠償基金會,基金會可以歸口到司法行政系統。有限的“同命同價”原則我認為,國家賠償中堅持“同命同價”是一個主要的方向,即不管相對人是大學教授還是流浪漢,標準應當統一。但是,我還認為,這個原則下應當有地域上的區分,即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應有不同的補償標準。除了以上觀點外,關于刑事受害人的補償和建立補償基金的問題,不應寫入國家賠償法,因為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最多在法律的附則中標明“另有規定”。同時對受害人的補償標準,應當低于國家賠償的標準。
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什么時候確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7月31日 法發〔2014〕14號)
2010 年4 月29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擴大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權益,妥善處理國家賠償糾紛,現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精神損害賠償的重要意義
現行國家賠償法與1994 年國家賠償法相比,吸收了多年來理論及實踐探索與發展的成果,在責任范圍和責任方式等方面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完善和發展,有效提升了對公民人身權益的保護水平。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要充分認識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意義,將貫徹落實該項制度作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正確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處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申請,妥善化解國家賠償糾紛,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嚴格遵循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依法賠償原則。嚴格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得擴大或者縮小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得增加或者減少其適用條件。二是綜合裁量原則。綜合考慮個案中侵權行為的致害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等相關因素,準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三是合理平衡原則。堅持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處理,適當考慮個案及地區差異,兼顧社會發展整體水平和當地居民生活水平。
三、準確把握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和構成要件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并審查是否滿足以下責任構成要件: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事實及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依法認定“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后果”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五、妥善處理兩種責任方式的內在關系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妥善處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與“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兩種責任方式的內在關系。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除依照前述規定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外,還應當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六、正確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責任方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要注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作為非財產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其中,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根據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協商的情況,或者根據侵權行為直接影響所及、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履行范圍,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以適當方式公開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公開賠禮道歉的,參照前述規定執行。
賠償義務機關在案件審理終結前已經履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義務,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予以說明,不再寫入決定主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向其賠禮道歉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履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履行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國家賠償決定的賠償委員會所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負擔。
七、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八、認真做好法律釋明工作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內容,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在案件終結后,賠償請求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就同一賠償義務機關另行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申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九、其他國家賠償案件的參照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涉及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辦理涉及侵犯人身權的自賠案件,需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參照本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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