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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06-24 14:02:51

債權清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說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又無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法院不能判決其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1997年和1999年發布了兩個司法解釋,對于特定情形下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給予法律保護:其一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時,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復〔1997〕4號)。理由是當事人在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們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新達成的還款協議,無論是合同主體及客體,均與前份合同沒有區別,只是還款期限上有所變動,所以很難說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正因為如此,該司法解釋在正式發布時沒有明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理由;其二是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債權仍受法律保護(法釋〔1999〕7號),理由是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于上述兩個司法解釋中涉及的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仍受法律保護的情形,可解釋為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取得抗辯權,享有時效利益,如要恢復債權的強制力,只有債務人放棄時效利益;其次,將上述兩種情形解釋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拋棄時效利益,是債務人及其他對時效完成所生利益有處分權的人放棄其已經取得的針對債權請求權的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屬單獨行為、處分行為,一旦表示拋棄其時效利益,即生效力。拋棄時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無須受益人接受。一般來講,拋棄時效利益包括三種形式:一是向債權人作出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三是實際履行債務。《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對于第三種形式的確認。而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則是針對具體情形對第一種拋棄時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確認。  在適用上述兩個司法解釋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債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應當是還款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日,而不是還款協議達成日)  第二,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有具體條款的,視為對原借款合同的變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在還款協議中如果沒有作出新的約定,則不再適用。  第三,在有主從債務的場合,主債務的雙方當事人在時效期間屆滿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該還款協議對從債務人并不當然發生作用,從債務人仍可以行使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產生的抗辯權。  第四,債務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只是意味著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保證人仍可援引債務人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如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不能視為債務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因為保證人并不能代表債務人放棄因訴訟時效屆滿而產生的抗辯權;  另外,上面討論的是對于債務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簽字的效力認定問題,但對于保證人超過保證期間后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保證人保證責任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4號《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超過保證期間后,保證人又在債權人催收通知上簽字的,保證人是有條件的不承擔保證責任,那就是除非雙方形成新的擔保法律關系,否則,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怎樣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

網友提問:你好,律師,我是一個工程隊的包工頭,前年我們承包了一個建筑工程,在半年前就已經完工。但到現在發包方都不給我們結算工程款。我手底下有一百多位工人,每天都找我要工錢,可是發包方不給結算我也無法開工錢,現在我已經無路可走了,想采用法律手段來清收工程款,想咨詢一下?彭明松律師解答::一、 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過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往往套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該范本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其中的許多條款已經不再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及適應市場需要,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該范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二、 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三、正確運用《合同法》第286條行使對所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根據《建筑法》及《合同法》第 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約建成了房屋,且竣工驗收合格,但發包人遲遲不付清工程款,根據以往法律規定,承包人無法將所建房屋進行折價或拍賣以抵償工程款,例如根據我國1995年通過的《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權,但該留置權僅限于動產,承包人不能對諸如房屋等不動產行使留置權,而發包人往往又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造成承包人墊付的巨額工程款無法收回,這顯然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法》本著保護承包人利益的原則,在第286條中明確規定承包人對所建工程具有法定抵押權,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1)這里所稱的“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之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勞動的報酬、所投入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以及因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2)承包人在行使法定抵押權時,并應當注意遵循以下程序:1、催告發包人,即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承包人有權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這是行使法定抵押權的必經程序。承包人在留置發包人的財產后,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2、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在承包人催告中所確定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然逾期不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的以外(高速公路、政府辦公樓、鐵路橋梁等),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即雙方協商確定該工程的價格 ,將該建設工程出賣給第三人 ,并從所獲工程款中優先受償 ,即當發包人 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時,承包人可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受償。3、依法拍賣。在承包人與發包人無法就工程折價達成協議 ,承包人可依法將該建設工程進行拍賣,并且有權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3)對于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已將該工程抵押給了銀行的情形,即銀行和承包人同時對該工程設定了擔保物權,對于工程拍賣所得價款究竟誰更優先受償的問題,從《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可知,第286條款指的就是法定抵押權,在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并存時,無論約定抵押權發生在前和在后,根據“法定權利優先于約定權利”的原則,法定抵押權均應優先于約定抵押權行使。建筑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勞動和墊付資金建造的,如果允許約定抵押權優先行使,則無異于以承包人的資金來清償發包人的其他債務,等與發包人將自己的欠債轉嫁給本屬于第三人的承包人,違背了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法定抵押權是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作為承包人,施工單位應該積極加以運用。(4)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若雙方當事人已經在房地產部門辦理了交易登記手續,則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法定抵押權已歸于消滅。若雙方尚未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即雙方當事人在尚未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情形下,該房屋仍應屬于開發商所有,承包人對其仍享有法定抵押權。(5)法定抵押權的行使方式:一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折價;二是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這與《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不同,該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按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這里所規定的不是“提起訴訟”,而是“申請法院拍賣”,其立法意圖是要改變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由承包人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無須通過訴訟程序。有關的具體申請執行程序,目前尚無專門規定,參照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程序的規定,承包人首先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并舉出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該法定抵押權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就法定抵押權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程序,并駁回承包人之申請;承包人須另外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后,方能申請法院依法拍賣。四、 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后,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布的《合同法》對債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如何行使代位權作了進一步的解釋。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1)在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即按照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雙方辦理完結算手續后,發包人確實拖欠工程款未付。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主要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如果債務人僅僅曾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過其債務人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仍然算是“怠于行使”。若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3、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而債權到期后債務人仍不愿意及時給付。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主要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2)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法律程序:1、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列為本案的第三人。2、 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3、 在代位權訴訟中,此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直接向債權人主張。該抗辯包括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抵銷的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等。4、 債務人在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5、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6、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五、 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予以強制執行。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承包方往往沒有提起代位權訴訟,而是直接起訴發包方,由法院判令發包方償還所拖欠工程款,在執行過程中承包方往往發現發包方根本無力償還,但發包方對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債權,對此,我國有關法律通過執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濟手段對承包方的利益進行了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即只要發包方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債務。(1)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5)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6)應當注意的是,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總之,只要承包人靈活運用現行法律賦予的各種手段清收工程款,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延伸閱讀:拖欠工程款民事判決書建筑工程款支付優先清償條件拖欠工程款在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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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

您好!清收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程序如下:
一、整理、確認對外債權
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在正式清收債權前,需要通過以下方式明確破產企業存在的對外債權,并了解債務人目前所處狀態,才能有的放矢。
1.內部審查:管理人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對破產企業進行應收賬款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通過應收賬款明細查證表對每筆應收賬款的形成依據進行說明。管理人確認對外債權時,需要參考這些依據包括合同、轉賬憑證、欠條等。
2.外部復核:管理人根據會計師制作的應收賬款賬冊,與債務人的相關人員溝通(法定代表人、財務、其他負責人),了解應收賬款的形成及證據情況。
3.確認債權:對外債權一定是應收賬款,但應收賬款不一定是對外債權。應收賬款是會計概念,是保證賬面收支平衡的會計項目,而非法律上的債權概念,如應收賬款中列出的律師費、訴訟費就不能看作是債權。因此要綜合根據審計報告及以上了解的相關證據,確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
二、追討對外債權
在債權確認過程中,管理人可逐步就已確認的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開展追討工作。
1.查明債務人基本情況:通過工商調檔、實地走訪等方式,查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的主管單位或上屬公司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
2.對債務人分類:債務人有的可以聯系上,有的可能一直無法聯系。因此將債務人按照“能否取得聯系”的標準,分成兩類。跟“能取得聯系”的債務人溝通,同時,窮盡一切途徑,對無法取得聯系的債務人,進行調查。
3.發出清償通知:管理人有權向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內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啟用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若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拒不歸還財產,管理人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啟動訴訟程序追討。
對外債權清收的力度及效果,會最終影響破產企業本身的債務清償率,所以對外債權清收是清算過程中不可以忽視的重要環節。管理人不遺余力的同時,還可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共同追收債權。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問題,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一、整理、確認對外債權
所謂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在正式清收債權前,需要通過以下方式明確破產企業存在的對外債權,并了解債務人目前所處狀態,才能有的放矢。
1.內部審查:管理人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對破產企業進行應收賬款審計,并形成審計報告,通過應收賬款明細查證表對每筆應收賬款的形成依據進行說明。管理人確認對外債權時,需要參考這些依據包括合同、轉賬憑證、欠條等。
2.外部復核:管理人根據會計師制作的應收賬款賬冊,與債務人的相關人員溝通(法定代表人、財務、其他負責人),了解應收賬款的形成及證據情況。
3.確認債權:對外債權一定是應收賬款,但應收賬款不一定是對外債權。應收賬款是會計概念,是保證賬面收支平衡的會計項目,而非法律上的債權概念,如應收賬款中列出的律師費、訴訟費就不能看作是債權。因此要綜合根據審計報告及以上了解的相關證據,確認破產企業對外債權。
二、追討對外債權
在債權確認過程中,管理人可逐步就已確認的破產企業對外債權開展追討工作。
1.查明債務人基本情況:通過工商調檔、實地走訪等方式,查明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企業的主管單位或上屬公司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
2.對債務人分類:債務人有的可以聯系上,有的可能一直無法聯系。因此將債務人按照“能否取得聯系”的標準,分成兩類。跟“能取得聯系”的債務人溝通,同時,窮盡一切途徑,對無法取得聯系的債務人,進行調查。
3.發出清償通知:根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管理人有權向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于限定的時間內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啟用訴訟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若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拒不歸還財產,管理人可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啟動訴訟程序追討。
對外債權清收的力度及效果,會最終影響破產企業本身的債務清償率,所以對外債權清收是清算過程中不可以忽視的重要環節。管理人不遺余力的同時,還可根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共同追收債權。

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方式有哪些

一、通知催收;二、協商;三、人民調解;四、律師函催收;五、債權催收公告;六、以物抵貸;七、申請支付令;八、行使代位權;九、行使撤銷權;十、行使抵銷權;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十五、提起訴訟;十六、仲裁。
1,如果借款人還有償還能力,可催收。
2,如果借款人經營、管理或是財務狀況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嘗試對借款人、擔保條件、還款期限、借款品種、借款利率等重新設計,緩一緩。
3,抵押物處置變現。
4,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取得債務人各種有效資產的處置權。

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1,如果借款人還有償還能力,可催收。
2,如果借款人經營、管理或是財務狀況等方面存在問題,可嘗試對借款人、擔保條件、還款期限、借款品種、借款利率等重新設計,緩一緩。
3,抵押物處置變現。
4,簽訂以資抵債協議,取得債務人各種有效資產的處置權。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發送本利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人在回執上簽名,以確保訴訟時效中斷和依法確定債權額度的非訴訟法律行為。采用該方法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催收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應載明借款人(保證人)償還貸款的限期。
二是對于采用直接送達催收通知單方式的,律師應當注意收集直接送達證據,要求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名,并做好工作記錄,借款人不在住所的,應在住所地對催收人員及催收通知單拍照以固定催收證據。
三是可以采用郵寄送達。具體方法可采用特快專遞方式,并在特快專遞“文件名稱”和特快專遞回執上載明“貸款本息催收通知單”字樣。
四是當借款人可能拒絕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名時,可采用對帳方式讓借款人在對帳單或利息清單上簽名,達到催收和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達催收貸款本息通知書的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發送催收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未在催收通知簽名,亦未與銀行達成新的協議的,保證時效屆滿前,應依法訴訟或申請仲裁。
六是清收律師團在貸款狀態監控的基礎上,要保持催收貸款本息手續的連續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內催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最遲須在貸款到期后六個月內發出書面催收通知。
七是對于原借貸合同中訂有“直到貸款本息還清為止”條款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十二條辦理,在貸款到期后約定期限或二年內,依法主張權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絕簽名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采取公證送達行為的方式,證明催收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還包括電話、信函、傳真、郵件、書面還款計劃等。
二、協商
對于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與銀行具有良好合作關系,或不宜采用其他方法收取貸款的,商業銀行可與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是在協議中約定本金、利息的償還期限及分期償還數額,并按規定約定違約金及其他違約后果。
二是原為信用放款須設定抵押并履行法定登記手續。
三是確定采取擔保方式并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
四是注意國有資產的抵押和處理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
五是借貸關系中有保證擔保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能簽訂協商收貸協議。
三、人民調解
清收不良貸款時,根據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可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訴前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催收貸款糾紛申請調解,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人民調解員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和請求聽取借款人及擔保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償還貸款。
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人民調解員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最終達到清收不良貸款之目的。
四、律師函催收
律師函催收是指商業銀行依法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債務人(擔保人)發送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的一種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如直接起訴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師團在訴前以律師函催收,債務人多半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主動還款,從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實務中,常常由律師和信貸員一起上門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債務人在收到律師函后簽署送達回證。律師也可將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給債務人,債務人簽署的送達回執可作為催收依據,也可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利用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成本低,速度快,專業,高效,極具威懾力。
律師函催收能夠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與談判,并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成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系,最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債權催收公告
債權催收公告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省級報紙雜志等媒體將債務人(擔保人)借款擔保的事實進行公開,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一種催收方法。商業銀行報紙公告催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保全債權。通過公開催收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同時又體現向對方請求履行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二是懲戒違約方。通過公開債務人的違約信息,將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公之于眾,降低債務人的社會評價,實現懲罰違約方的目的。
報紙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或電話等信息的公開曝光。通過公開曝光單位或個人的違約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和引導,促使違約單位或個人改正其行為已成為國家和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貸
清理不良貸款中,商業銀行對于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必須依據法律和銀行有關制度規定辦事,除考慮到協商收貸要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物抵貸的手續合法性,借款人抵貸物資的權屬應清楚明晰,借款人對抵貸物依法享有處置權,嚴禁接受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資產如走私車輛等資產抵貸。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貸行應按管理權限經過審批同意,并簽訂抵貸協議,以物抵貸協議必須經所在行法律事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查。
七、申請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支付令,以追討貸款。申請支付令是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最簡便的法律追討手段之一。法院開出的支付令,與判決書、調解書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條件: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其二必須是要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貸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借款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不論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終止,這時申請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行使訴訟權收取貸款本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因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使代位權,銀行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之訴,以次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為第三人。銀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九、行使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超低價轉讓其財產,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銀行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確認借款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十、行使抵銷權
1、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戶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注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戶存款,保證人帳戶有存款的,可采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范圍內行使,不得委托發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2、關于已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當事人一方可否主張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些法院認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張,對此,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并不構成法定抵消的要件,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抵銷自抵銷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效力。
3、《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業銀行要停止發放新貸款,對于已發放的貸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對于壓縮和清理不良貸款具有積極法律意義,但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中止履行借貸合同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1、借款人、保證人為企業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商業銀行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及該法相關規定,申請借款人、擔保人破產,通過破產程序維護債權。對于已被申請破產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商業銀行要積極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企業破產法》第56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所以,債權申報應在法院通知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最晚不得晚于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
2、破產債權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正確處理債權申報和追究保證人責任的關系
(2)在主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
①選擇權
②如何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資產重組政策的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在落實銀行債權基礎上實行資產重組。
對于借款人改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債權和抵押擔保落實,并注意債權落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
1、可按照《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積極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于物的擔保,可與擔保人協商拍賣、變賣擔保物或以擔保物折價償還借款本息,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
2、《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納入特別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提起訴訟
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是當前清理不良貸款最主要的方式,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要做好訴前調查。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償債方式、償債物的變現能力和訴訟成本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訴訟。
第二根據案件管理權限,由基層行簽署意見后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法律事務部門應提出相應的具體訴訟指導意見。
第三重大或疑難案件由業務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
第四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權屬證明文件、催收通知單及相關協議等書面材料,承辦人必須詳盡審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對于存在瑕疵或可能損害銀行權益的,應采取謹慎補救措施,不便采取補救措施又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提起訴訟行應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請示。
第五對于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使銀行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訴訟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并約定仲裁機構的,應當提交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采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貸款具體注意事項可參照訴訟方式有關意見。
十七、公證
商業銀行在清收貸款時或簽訂以物抵貸協議的,可采用公證方式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在使用公證方式保護銀行合法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一是對于催收通知要證明的是主張權利的行為事實,并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對于借款協議、延期還款協議辦理公證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簡化清收不良貸款的法律程序,也可節省實現債權費用。
十八、懸賞
懸賞是指貸款人使用廣告等媒體,有償的尋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的行為。對逃廢債務、隱匿資金、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均可采用附條件的懸賞方式。
商業銀行應審慎使用懸賞方式,確需使用的應報上級行有關部門批準;對于懸賞公告文書,須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商業銀行一經確立使用懸賞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必須充分注意該決策的法律后果,并注意維護銀行信譽。
十九、委托清收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大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委托律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采用績效掛鉤方式進行清理不良貸款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采用委托方式清理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應與專業機構簽訂委托合同,訂明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每一筆不良貸款的成因不同,如僅依靠貸款銀行有限的力量來清收,不僅效果不佳,反而會因清收不良貸款而影響了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商業銀行委托律師清收不良貸款,能夠有效調動、利用社會力量,調取信息詳細準確,催收方式靈活多樣,充分發揮律師的非訴催收談判經驗及訴訟技巧,必將加速不良貸款清收進程,有效處置不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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