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
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拖欠工資雙倍賠償的依據是,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如已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還可要求單位支付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主張按應當支付額度支付50%至100%的賠償金。
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雙倍賠償
1.關于違約賠償損失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關于違約和違約金的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的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肯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關于雙倍賠償的侵權賠償制度。
4.明確了一個合同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時如何適用的問題。現行合同法將違約金和定金的賠付制度作為一個選擇性的制度,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用支付違約金的方式賠償損失,或者用雙倍返還定金的方法賠償損失。
5.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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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多久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超過30天未發放工資或者沒有明確說明工資發放時間,則就存在拖欠工資,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發放工資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也就是按30天結算工資。
一、最新勞動法拖欠工資多久可以要求賠償 最新勞動法拖欠工資30天可以要求賠償。《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根據勞動法規定: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先和單位協議,協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序: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通過上述的了解,我們知道用人單位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說明延期發放時間,否則就存在拖欠工資行為,勞動者是可以額外要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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