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債務應該如何承擔?
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x0d\x0a \x0d\x0a一、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x0d\x0a \x0d\x0a當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并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業的財產與該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復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有剩余的,根據合伙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x0d\x0a \x0d\x0a合伙企業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伙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伙企業負有債務,由于該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于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穩定性。\x0d\x0a \x0d\x0a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互相信任、關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x0d\x0a \x0d\x0a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x0d\x0a \x0d\x0a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x0d\x0a \x0d\x0a1.補充責任\x0d\x0a \x0d\x0a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x0d\x0a \x0d\x0a2.無限責任\x0d\x0a \x0d\x0a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x0d\x0a \x0d\x0a3.連帶責任\x0d\x0a \x0d\x0a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x0d\x0a \x0d\x0a當某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的對外債務承擔方式:(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但是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合伙人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對于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一、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是怎樣的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 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與一般的公司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上面,當然受調整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差異。一般合伙企業是受《合伙企業法》的調整,但要是屬于公司的話,則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調整。而作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基于自身身份的不同,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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