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但還是需要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可隨時履行義務,但不能超過我國《民法典》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定。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如果借款合同到期不還錢,先盡量與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向法院提供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分析:如果對方欠款到期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先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如果債務人拒絕還款的責任,債權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還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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