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及類型
簡述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及類型如下文: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
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否則一旦有權人不予承認合同則不能生效或經權利人拒絕追認而歸于無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內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于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試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含義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當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謂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強制力迫使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其相互之間的約定完成一定的行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與法律一樣的效力。換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直接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源于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
合同效力的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于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后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并非同時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并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此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既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束;又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廣義上講,合同生效應包括產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兩重含義。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成立效力。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說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樣分析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與后或期限屆滿前與后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與后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關系等一系列問題。
合同效力的生效條件
一般認為,合同的效力源于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其效力源于法律的賦予,法律對符合其規定要求的合同賦予約束力。法律不僅賦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約束力,也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約束力。只不過法律賦予了有效合同同時具有前述兩個方面的約束力,僅賦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毀約的一個方面的約束力而已。法律賦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實質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礎上增賦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論,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礎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兩個方面的效力基礎,就其產生的依據來說,具有同一性,均源于法律的賦予,但就其產生的基礎來說,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為基礎,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為基礎,這兩方面的效力均系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和體現。由于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合同事實,因此不僅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基礎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與履行效力發生的具體條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雙方締約人;二是締約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論,此二條件即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意為同時具備此二條件。合同履行效力產生的條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說,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締約人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實;三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論,此四條件即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體條件。所謂依法有效合同,意為具備此四條件。合同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對合同沒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過規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樣能夠達到明確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已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同樣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于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與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區別,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與合同履行效力的區別,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議修訂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擅自毀約。依法有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簽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在生活中,比如在購買商品或者購買服務時,雙方需要協商一致簽訂相關的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這樣也可以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那么,合同有法律效力嗎?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時就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諾成合同,雙方達成合意之時,合同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實踐合同而言,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要式合同而言,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形式要件具備之時,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三、合同內容審查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的相關內容,依法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嗎,一旦簽訂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進行執行,一旦出現違約行為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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