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奶水videos喷奶水,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成人av,成人影,久久久蜜臀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观看一区,麻豆xxxhd

6.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許可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01-24 19:38:11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有哪些法律規定

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回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答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條件下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注冊人。

1、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連鎖經營方式的企業,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由于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采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薄渡虡朔▽嵤l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 侵權 被許可人 承擔責任嗎

關于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第一,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后,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所謂“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第二,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后,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三,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后,還應當加上注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四,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所謂“參考”,是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以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為基礎,綜合相關因素后確定賠償數額。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判決賠償數額。即當出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形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侵權行為的情節”,應當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等因素,還應當包括“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我國《商標法》第43條第1款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1、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負有監督義務
首先,商標所有者應當保證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質量保障以及廣告宣傳是傳統商標的三大功能。在商標被許可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不同的來源,商標用來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功能被弱化,如果某一被許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低劣,那么消費者基于對該商標的信任而購買該商品,其權益將受到侵害。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商標法》規定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因此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是商標許可人的法定義務。
其次,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一般認為,商品質量是指商品的安全性與使用性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但是對《商標法》中的“商品質量”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應當符合約定的條件。因為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是對商品質量的最基本要求,但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存在高低之分,消費者選擇某一特定的商標是因為該商標能夠保證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的標準,因此商標許可人應當保證被許可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該特定的標準,包括商品的規格和成分等都應符合約定的條件。
2、商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標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商標法規定了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但沒有明確規定商標許可人不履行監督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注冊商標被許可人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下,如果一概否定注冊商標許可人的民事責任,顯然不利于其他在先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首先,雖然在先的商標權利人可以根據存在拒絕注冊的相對理由,即《商標法》第30條規定的“禁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與他人已注冊商標或已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但是由于宣告無效對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商標權利人的損失很難挽回。
其次,如果不追究商標許可人的責任,商標許可人可以通過許可的方式規避商標侵權的責任。例如可以在不同的商品類別上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然后將該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一方面商標被許可人可以通過搭便車的方式獲取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商標被許可人超過許可范圍使用商標,商標許可人也可以規避商標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許可人無力承擔商標侵權的賠償責任,又不能追求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不利于對商標專用權人權利的保護。
第三,對于商標許可人來說,要保證商品的質量,就應當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及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在此意義上,商標許可人相當于實際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指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或個人,均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產品制造者”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此外,在商標許可人對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進行有效監督的前提下,即使商標許可人本身沒有實際使用商標,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行為也可以被認為是商標許可人自己的使用。因此,被許可人侵犯商標權,而商標許可人沒有履行監督職責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如果被許可人確實不知道構成侵權的,則不承擔責任。

5.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的有: A. 在商標許可合同期限屆滿以后,未經許可人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及有關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由于這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因此應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對注冊商標有效地發揮其功能和商標注冊人的商品爭創名牌也造成了妨礙,因此,應認定為是一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七)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八)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十)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
對于此種行為,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十一)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上列舉之外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例如,企業標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可能暗示使用該企業標志的企業與馳名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聯系,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行為,或者不正當地利用或者削弱該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或音譯,且該域名是惡意注冊或使用的,總之,表現形式種種,但只要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即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法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
原告顏小根常受雇為被告易正根搬運木材。2010年5月28日上午,原告再次受雇為被告在永新石橋梅岺洞對面的叉岺上搬運二米多長的松、杉木。原告與工友將以松木裝運上貨車時,由于交接不順,致松木的一端砸傷自己右手中指和無名指。原告當時以為傷勢不重,僅常有之皮外傷。當天在本村醫生陳寶生那做了縫針包扎的簡單處理。并于第二日告知被告自己搬運木材時砸傷了手指,要求被告承擔200元醫療費,至后來,原告砸傷的手指因傷勢嚴重不得不到永新縣人民醫院二部住院治療,先后用去醫療費近2000多元。2010年9月2日,原告受傷的中指和無名指經吉安信誠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輕傷乙級和傷殘十級。原被告多次就傷殘賠償事項協商未果。原告遂于2010年10月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驗傷評殘費共計1.8萬余元。

【分歧】

雇員因工受損時雇主責任性質,有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責任應界定為一般過錯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5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條對個人勞務用工的規定包含雇工這種個人勞務用工。侵權責任法日前已生效,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裁判。

第二種意見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責任應是無過錯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條將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清晰的界定為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且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對于雇員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評析】

筆者認為,雇員受損時,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責任為主,公平責任為輔。

根據法律效力規則,應是新法優于舊法,涉及用工問題亦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該法第34條、第35條將涉及用工形式的種類分成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雇工顯然屬于勞務用工,故雇員受損時應適用第35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害的,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法條表面來看,依據《侵權責任法》,雇主對受損雇員的責任乃是一般過錯責任。但我們應該注意,以往的司法實踐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至今能有效)都將雇主對雇員受損的責任界定為嚴格責任,此番《侵權責任法》來一個360度大轉身將雇主對雇員受損責任定為一般過錯責任是不大可能的。且若將雇主對雇員受損責任界定為一般過錯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現簡要分析如下:

第一,《侵權責任法》第35條并不是對一般過錯責任這一規則原則的界定,乃是對勞務用工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第6條中規定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因承擔侵權責任”,而過錯相抵相抵原則在第26條中規定為“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54條對醫療機構一般過錯責任的規定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54條對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31條對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從上述列舉的法條規定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相抵責任原則的法條規范形式,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法條的表述中一般只需列明侵權人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而過錯相抵原則則列明受侵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立法形式上強調雙方過錯的考慮。第35條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不符合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形式,更接近于過錯相抵原則的立法例,若是一般過錯責任表述為提供勞務的一方因為勞務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有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可。從規范學的視角分析,第35條該款應是過錯相抵原則的規定。于雇工而言,因屬于勞務用工,因適用該款,故雇主對雇員受損的責任不能援引該款以一般過錯進行歸則。

第二,個體的能力與精力是有限的,雇主參與社會、經濟生活不可能事必躬親,其必然需要雇傭其他個體來擴張自己的行為能力,通過雇員的用工行為來完成自己的意思表示。此時,雇員的行為乃是雇主自身意思和行為的延伸,雇員行為即是雇主的行為。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雇主對在勞務用工中受損的雇員承擔的乃是自身責任。故不因以雇主過錯為責任承擔之必要,任何人對自己行為責任的承擔都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雇主面對危險的承受能力高于雇員,無論從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可掌控的資源角度皆如此。若不考慮這一客觀實際,在雇員受損時,將雇主與雇員同等對待,一視同仁的以雙方過錯歸責,顯然是有失公正的。法律的天平應向天然處于弱者的雇員傾斜,以法律上的權益傾斜彌補雇主與雇員地位不平等這一客觀存在,實現法的公平正義。

第四,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雇員在為雇主提供勞務時,其人身置于雇主一定的控制支配下。雇主可以根據雇傭關系指揮命令雇員的用工行為,且雇員所為勞動之收益歸屬于雇主。雇主享有支配控制雇員人身的權利,理應承擔雇員受損的責任,如此權利義務方能平衡。再者,雇主直接受有雇員勞動產生的收益,雇主有責任保障為其贏取利益的雇員的用工安全,也有能力在雇員受損時給于賠償。若依一般過錯責任界定雇主責任,將使得本以受損的雇員處境更為艱難,一方面難以舉證證明雇主過錯的存在,另一方面還面臨權利救濟的缺失。

綜上所述,一般過錯責任適用于雇主對受損雇員有失公平、公正。但若適用嚴格責任,那么對于雇主的要求也過于嚴格,容易打消雇主參與經濟生活的積極性,阻礙市場競爭的良性發展。且嚴格責任會使得雇員有依賴該規則,利用該規則進行要挾式的賠償要求,也易導致雇員對自己行為的恣意、不負責,更多的誘發致損事實的發生。故,適用嚴格責任也有失偏頗。排除一般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則雇主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責任為最佳選擇。這樣,不僅給予了處于弱勢地位的雇員給予了法律上的保護傾斜,也不至于過于強調雇主的義務。雇員無過錯,即推定雇主存在過錯,承擔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解決了現實中雇員難以舉證證明雇主存在過錯的問題。若雙方都有過錯,則過錯相抵,減輕雇主的責任。但若雇主亦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雇主就當然的全免責嗎?顯然不是,這時,應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雇主應給于為其勞動的雇員適當的補償,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的公平價值,所以雇主對受損雇員的責任應以過錯推定原則為主,公平責任原則為輔。這才應是《侵權責任法》第35條關于勞務用工對接受勞務用工者責任承擔的精神內涵。
  商標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不法活動。這些行為主要內有;

  容第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行為;

  第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第三.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示的;

  第四.經銷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第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

  第六.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是不是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币虼?,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3)許可使用的期限;(4)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6)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還應包括以下內容:(1)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義、地址;(2)商標使用費的數額和支付方法;(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條件;(4)違約責任;(5)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規定了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雙方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履行。
  商標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標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標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許可使用。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到商標局備案。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普通許可   即“薄利多銷”的形式,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獨占許可   即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排他許可   即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相關推薦:

立案何時開庭(立案多久開庭)

侵犯歌曲版權賠償(侵犯歌曲版權的賠償責任)

畫著作權侵權賠償(著作權中的美術作品侵權規定是什么)

抄襲算侵犯知識產權嗎(如果抄襲算侵犯版權嗎)

專利損失賠償金額(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