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性有哪些
我國《來反不正當自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爭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爭;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不正當競爭行為會造成什么樣的危害?請舉例論述
不正當競爭行為會造成什么樣的危害?請舉例論述不正當競爭來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是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經營者:(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11條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4條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以及第8條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第9條 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10條侵犯商業秘密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產生原因是,客觀原因是激烈的市場競爭和遲滯的市場監管所致;同時經營者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未遵守公認商業道德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是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重要的主觀原因。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侵犯消費者利益以及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1 假冒行為
假冒行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經營者或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混淆產生誤解的行為。它包括以下行為:
(1)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購買或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也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帳;接受回扣、傭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帳。凡在賬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第一,行為人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實施了賄賂;第二,賄賂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第三,行賄者是經營者。
在實踐中,商業賄賂主要表現為賬外暗中給付和收受回扣。
3 虛假廣告行為
虛假廣告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是指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此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4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經濟實用性和秘密性等特點。侵犯商業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在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很多的是與企業的科技或管理人員的跳槽行為相聯系。為此,國家工商局在《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第三條第四款對此類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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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而進行的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有獎銷售是經營者的一種促銷手段,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其形式有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正當的有獎銷售,法律是允許的,而不正當的有獎銷售,則不僅會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而且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加以禁止。該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 采用謊稱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金額超過5000元的。
可見,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欺詐式的有獎銷售、不正當推銷的有獎銷售和高額抽獎式的有獎銷售。
6 詆毀商譽的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為。詆毀他人商譽將會削弱競爭對手對顧客的吸引力,從而爭奪和擴大自己的市場。該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規則,因而是不正當的、違法的。
攪亂市場次序.削減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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