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以及發布懸賞廣告的權利和義務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以及發布懸賞廣告的權利和義務rnrn謝謝了懸賞廣告應該屬于要約,即有人如果履行了要約的內容,那么發布者必需按要約內容來履行。其實就是合同生效了。
記得好像是要約邀請,和你看到的購物宣傳雜志是一個意思,也就是說,你看到這份材料后,覺得想和這個人按照廣告上的價錢等條件做一票,就和當事人聯系,對方也認可的,那么這個廣告就相當于合同了,對雙方有約束力。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被認定為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如下: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擴展資料
懸賞廣告的相關特點
1、有償性
所謂懸賞,顧名思義,就是指用出錢或者獎賞的辦法公開征求別人的幫助以完成自己難以完成的事情,按廣告發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其指定行為,廣告發布人就必須支付約定的報酬,這樣才能保證廣告者和行為人兩者間的利益平衡。
2、行為人的不特定性
懸賞廣告是公開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其所規定的行為,廣告發布人的目的即得以實現,行為人就應該享有獲得報酬的請求權。
3、注重結果性
廣告發布人發出懸賞廣告,是為了追求一定結果的實現,至于行為人如何完成該行為,他是不關心的,相反,行為人只要沒有完成指定行為,不管付出了多大的代價,都得不到報酬請求權,廣告發布人也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答案:
懸賞廣告是單方允諾還是要約。一,所謂單方允諾及單方意思表示,就發生債的約束力,懸賞廣告發布人一旦發出廣告及受其約束,不考慮對方意思表示,二、所謂要約及希望對方接受自己意思表示要考慮對方意思,表示待對方承諾后,合同在成立。如果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單方允諾,利在解決下列難題,一如果孩子拾得,遺失物雖然孩子沒有承諾的行為能力,但是仍然可以主張懸賞報酬,二如果大人不知道有懸賞廣告兒歸還,遺失物仍可主張懸賞報酬,弊端在于需要增加一個法條,如果將懸賞廣告定性為邀約,利在通過合同法一個條文搞定,弊端在需要對前述情形進行單獨解釋。學說不存在優劣,關鍵在于我們如何去解釋現實生活,基本原則是結論,不能違反日常經驗法則。
如果回答幫助到您,請您點贊并關注,如果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您電話咨詢我們的律師,會為您帶來更加詳細的解答。
理論界對此歷來有兩種對立的學說。一種是契約說,另一種是單獨行為說。
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即采納了契約說。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中懸賞廣告屬于單方允諾。但是合同法解釋(二)為契約說。
懸賞廣告實際上是要約,別人一旦完成了懸賞廣告的事項,合同即成立。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一、法律特征:
1、懸賞廣告是要式行為:以廣告方式為要約的要件;
2、懸賞廣告是實踐性的有償行為:懸賞廣告是實踐性合同、有償合同;
3、懸賞廣告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
4、懸賞廣告的標的是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即懸賞行為。
二、懸賞廣告的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條件:
1、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
2、懸賞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無效的情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張樹東與平陰縣平陰鎮人民政府追索獎·魯瑞庚訴東港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1期·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
裁判摘要:懸賞廣告系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只要行為人履行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即構成對廣告人的有效承諾。
相關推薦:
商標銷售侵權賠償(銷售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什么)
包裝字體版權賠償(產品包裝上的字體侵權 該賠償多少呢)
注冊商標侵權賠償(注冊商標侵權賠償標準)
民事立案標準(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么)
姓名權的賠償方式(侵犯姓名權的損失賠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