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事糾紛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
1. 原告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這意味著原告應是被訴案件的訴訟標的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者是權利、義務歸屬發生爭議的直接主體。
2. 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指的是原告在起訴時需明確指出侵權人或與民事權益爭議相關的對方當事人。即便原告指錯了被告,法院在立案階段不進行被告適格性的審查。
3. 應當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訴訟請求要求原告明確指出要求法院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事實和理由是原告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證據及支持訴訟請求的論點。原告需提供事實和理由,但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不對這些內容的正確性進行判斷。
4. 案件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原告起訴的案件應屬于法院主管范圍,并且法院應依法對該案件有審判權。此外,案件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內,才能被正式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應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確保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原則。
民事立案標準是什么
民事立案標準主要有以下四點哦:
原告得“沾邊”:原告得是與這個案子有直接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像你得是自己被踩了一腳,才能去告那個踩你的人。
被告得“明確”:你得清楚地知道你要告的是誰,不能是個模糊的影子,得是個能找得到的“真人”。
訴求和理由得“具體”:你得明確地告訴法院,你想要啥結果,還有為啥你覺得你應該得到這個結果,得有理有據,不能瞎扯。
得“對口”:你的這個案子得是屬于人民法院管的事情,而且還得是你告的那個法院能管的,不能跑到別的地界去告狀。
以上就是民事立案的四大標準啦,記得哦,要起訴的話,得滿足這些條件才行呢!
法院立案的標準及條件是什么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在管轄范圍內的。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條件: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搞好立案規范化管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交起訴狀的規范性要求:(1)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為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況;(2)訴訟請求:要求簡潔、明確、具體;(3)事實及理由:清楚、簡明,與訴訟請求相關聯;(4)起訴狀份數: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及第三人數額提供相應份數;(5)起訴狀書寫:用藍黑或黑色鋼筆、簽字筆書寫或打印;(6)簽名或蓋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正副本均由本人簽名;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蓋單位公章;為個體工商戶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作為原告并簽名。原告簽名或蓋章后注明具狀日期。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并填寫法院專遞地址確認書、當事人信息登記表和證據清單。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進行核對;為單位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各一份。原告是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應提交原告與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關系證明。
4、以公民住所地確定管轄,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起訴時應當提交住所證明。由被告(或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確定管轄的案件,應提交由派出所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或原告)在管轄法院轄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或暫住證。
5、起訴時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應寫明委托權限和期限,委托權限為全權代理的,應當寫明具體的授權事項,否則視為一般代理。委托公民代理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委托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應提交律師證或法律工作者證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的公函。
6、起訴應提交立案所需的基本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后的復印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編號、名稱、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說明證據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原告或者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原告,一份存卷;證據要求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告及第三人人數提交,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同時送達證據副本。立案所需的基本證據是指證實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證據和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證據。
7、起訴材料的紙張應當符合案卷裝訂歸檔的要求,一律采用A4紙,如非A4規格的原件,應粘貼在A4紙上,A4紙左邊留出2厘米的裝訂線。
8、當事人提交的起訴材料齊全后,一審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刑事自訴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向立案窗口遞交起訴材料,立案窗口負責移送刑事審判庭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包括沒有明確的被告人及具體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記錄,將裁定駁回起訴。
(二)自訴人起訴時應提供:
1、刑事自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自訴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訴狀應加蓋公章;自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起訴狀上簽名或捺手印。起訴狀正副本均需使用黑色簽字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法院立案之日根據收到起訴狀之日起算,具體如下: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法院立案的標準及條件是什么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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