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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規范使用常見問題

首頁 > 知識產權2020-09-25 15:40:27

商標合理使用的形式有哪些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什么是商標權合理使用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并反映在有關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標法》時規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我國臺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一商品上,非作為商標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涉及商標的地區或全球性國際性公約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給予了肯定。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6 條規定,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商業中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有關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原產地等特點的標志,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實務中的誠實慣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規定,將并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格及其日期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這一行政執法意見的肯定。

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在發生商標商標侵權案件時,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來進行合理使用的抗辯。但是在不同的個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的形式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非常原則,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相關的解釋尚未出現,因此在實務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注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準。

為了說明本商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標前加注“主要成分”、 “功能”、“使用方法”等說明性詞語,就可以將混淆的可能性大大減小。比如一個為諾基亞(NOKIA)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 “FOR NOKIA”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區分度,應該不會造成對該電池來源的混淆,屬于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準

既然被告并無使用該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于該文字和圖形就混淆商品,那么這種使用就不會侵犯商標權,而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例如美國知名品牌百事可樂曾經在其電視廣告、平面廣告及其送貨車上以顯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樣,而 “No.1”是另一同類知名飲料的商標,百事可樂因此被起訴。但是法院審理時依據上述標準認為百事可樂的各個廣告使用該字樣,主要目的是為了表明百事可樂的飲料品質第一(No.1)。而百事可樂本身是知名品牌,這種品質第一的說明不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應當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內,不構成對“No.1”商標權的侵犯。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準

使用該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測使用人主觀意圖的重要標準。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于該商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將其他的說明性詞語和自己的注冊商標置于不明顯之處,那么很容易推斷使用人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并在客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應當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為諾基亞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如果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FOR NOKIA”的字符,刻意突出“NOKIA”的字符,而將自己的商標置于不顯眼處,并將字符“FOR”盡可能的縮小甚至不予標注,那么我們可以看出該使用人有搭便車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容易造成誤認,這種使用顯然不是合理使用。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商品的說明的同時也標有自己的商品,那么可以推斷使用人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商品說明來使用,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搭便車的企圖,而且一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么這應當算做合理使用。比如聯想電腦在標注“Intel Inside”的商標以強調其CPU的優質的同時又標注了自己的商標“Lenovo”,應當屬于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就比較明顯了。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姓名、商號或者商品的名稱、形狀、產地等,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識別。但對于商品的品質、功用等等的說明性文字,范圍比較廣泛,進行區分有一定的難度,這時了解商業慣例就顯得很重要了,如果發生訴訟時征詢一下行業協會的意見,再做判斷就比較容易了。比如在很多磁帶、CD上,往往將其主題或主打歌曲置于正面顯著位置,而將制作、引進、發行公司及商標置于背面或側面,且以較小的字體標示。這似乎與合理使用的意旨相違背,但實際上這是唱片業界的商業習慣,他們這種使用方式無非與商業上的通用方法相一致罷了,因而應當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準

客觀后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準。如果原告在其商標被被告使用后,名譽受損,經營業績明顯下降,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這種后果與被告的使用之間有直接聯系,那么可以斷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進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商業活動,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項標準并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準,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

比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家為了搭便車,千方百計規避法律,他們將別人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進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將該商號置于顯著位置標識,而將自己的商標置于邊邊角角,從而達到使消費者混淆的目的。他們在使用時,一般不加注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并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或者即便標注自己的商標也置于非顯著位置,總之其目的就是為了混淆商品來源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那么按照上述標準衡量,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應屬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長期以來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隨著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的出現,這一情況將會改觀。

該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也有近似規定。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其主旨是當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商標的合理使用應僅限于商品或服務的敘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絕對不能造成混淆,否則就是侵犯商標權。通過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的正確認知,我們就可以比較自如的應對現實中種種搭便車的行為。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類型

商標權合理使用對于實現商標法競爭性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有學者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在減少混淆的可能性與允許公平利用之間實現精巧的平衡。然而,這不意味著建立在競爭本身基礎之上的平衡。直接競爭者有時需要提及競爭者的商標。如比較廣告、說明性質的使用都是公平競爭、促進消費者利益與言論自由所必須的。 商標權合理使用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敘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廣泛適用于對商標的敘述性使用特別是對敘述性商標的使用。敘述性合理使用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正如美國法官藿姆斯所言:“商標權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將其商品當成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使用只是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騙公眾,我們看不出為何要對此加以禁止。”具體體現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稱或自己的名稱、地址、原產地等,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商標權的敘述性合理使用已受到重視。如在美國Playboy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達了商標合理使用的觀念:“商標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對其產品特征的正確描述,從而不能把將商標用于一般性描述的權利視為其獨占。”  在CD Solutions, Inc. v. Tooke案中,作為CD生產商和“CDS”注冊商標的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宣告其域名“cds.com”沒有侵犯提供桌面出版與印刷服務的被告的商標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理由是“CDS”是“Compact discd”的簡稱,被告無權將其商標權延伸到原告在其域名中對自己產品的一般描述性的使用。在1996年美國紐約州南部地區法院審理的一件商標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商標淡化方面的侵害不需要考慮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也不需要考慮消費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關鍵是看被告能否享有“世界上是最好的”這一短語的專有權。考慮到原告的商標只是一個很普通的敘述性詞匯,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具有識別性的詞匯,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國外商標司法實踐中也不時可以看到。例如,歐共體法院審理的BMW公司起訴Deenik商標侵權案即有代表性。在該案中,被告是主要經營BMW二手車并從事該種汽車修理和維護的汽車修理主。被告在不屬于BMW的特約經銷商的情況下使用了“BMW修理維護”的廣告。歐洲法院認為:被告有權在經銷二手車時使用原告的商標做廣告,因為這是保障被告將從事該種牌號的汽車銷售和維修信息提供給社會公眾所必需的。同時,被告也有權使用原告商標指示服務的用途,這樣才能使其向公眾傳達有能力維護這一車型的信息。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被告不能使人誤認為其經營與商標權人存在商業上的聯系,特別是不能使人認為他是商標權人的特約經銷商和維修商。還如,美國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Inc.案,甚至被認為是確立指示性使用的最初案例。

指示性合理使用應具備的條件通常是: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標,那么就無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第二,使用商標對于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須的;第三,使用該商標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由商標權人發起獲得并得到其支持

3.說明性合理使用

(1)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內涵

說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中也較常見到。有時生產經營者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會牽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問題。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知識產權協定》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我國香港地區《商標條例》第34條規定,商標注冊不得干預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營業地名稱,也不得干預任何人使用對其商品和服務特性所作的任何善意的說明。

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質量等普通詞匯構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 條之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這意味著有些商標經過使用在具備“第二含義”后可以因為獲得了顯著性而被注冊。即它們經過長期使用后取得了表示商品來源的效果并被消費者所認可。但是,這些商標畢竟和那些臆造詞匯的商標相比在顯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當他人為說明自己的產品而在這些商標的“第一含義”上對此加以使用時,即不應受到商標權的制約。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義上的使用是對公共領域資源的使用,這一公共領域資源不應因注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被削減。除了在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公共資源本身應當永遠留在公共領域。這也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地使用文字語言和自由地表達思想、進行思想交流所必須的。第二,他人使用該標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

(2)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地名商標的合理使用

在說明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標受到了更多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地名本身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公共資源和信息,它在被作為商標時顯著性程度比一般商標要差。這使得地名商標權人在行使商標權時不應限制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否則會損害公眾使用地名的公共利益,造成商標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平衡。以下介紹的我國的兩個司法判例具有代表性。

在重慶市白市驛板鴨廠訴重慶市渝中區某食品廠一案中,原告“白市驛”商標是以“白市驛”三個變形字組合成類似板鴨的鴨狀圖形,該商標核準注冊后經續展一直延續至今,并在1998年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被告自1997年3月成立后,在其板鴨產品包裝上以醒目位置注明“正宗白市驛風味”,突出了“白市驛”三個字,但同時也注明了長江商標、廠名與廠址。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商標權。在該案中,法院認為,白市驛板鴨是有一定歷史的地方特產,原告享有白市驛商標的專用權,但不能對白市驛風味享有獨占權。被告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白市驛風味”只是標明食品的風味特征。并且,被告標明了自己的商標、廠名與廠址,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認。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當然,在本案中,被告的使用行為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即被告不能對白市驛作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而突出“白市驛”字樣的做法不可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商標為地名商標。由于原告不適當地禁止他人對該商標的合理使用,損害了公共利益,商標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撤銷了該注冊商標。該案件給我們提供的啟發是,如何既作到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又防止商標權被濫用,需要對商標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那些顯著性本身不夠強的商標來說,給予限制的強度應更大——也就是應允許更大范圍的合理使用。同時,商標權人的競爭性廠商或者社會公眾對地名商標的使用又不能超過合理使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作到平衡商標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顯著性地正當使用帶有先前商標的商品。美國學者阿瑟·米勒認為這也是一種商標合理使用的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組裝的現象十分普遍。根據平行使用理論,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作為自己商品的一部分時,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該商標,以至使人誤認為是自己商品的商標,就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這也是促進商品貿易特別是加工、配件貿易發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國家商標立法的肯定。例如,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指明商品(特別是附件或零件)出處的善意使用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德國《商標法》第23條也有類似規定。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限制

在衡量是否構成上述任何一種形式的合理使用時,應受以下條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

這種使用是為了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用途、主要原料、型號、數量等產品本身方面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來使用,也不是與之密切相關的在商標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實踐中,衡量的具體標準是看主觀上有無用作商標使用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后果。

2.使用行為出于善意、具有正當性

善意標準通常是看有無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目的。正當性標準則要求使用者限于為說明產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暗示與商標權人的產品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產生誤導消費者的不良后果。如上述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還規定,“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于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正當的誠實的使用”。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在進行“說明性使用”時,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于十分顯著的位置,而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則置于不顯眼的地方,或者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有意進行“藝術處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這類行為即有“搭便車”之嫌,不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換言之,善意、正當使用不能造成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總的來說,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基于誠實信用和善意的使用,是一種非基于商標性質的對商標的正當使用,也是一種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提示或者說明性質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后果,也不能構成對商標的淡化。

1、在商業經營環節中,商標的使用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銷售有關的所有環節,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標識的制作、產品的加工、揀選等制作產品的商品初級階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裝(修飾性)、倉儲、運輸、銷售等實現產品轉化為商品的成型階段。
2、在商標表現形式上,商標的使用不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物上標注或者貼附商標,還包括為銷售商品而開展的必要的、輔助性交易活動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商品交易文書等,同時,還包括為推銷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廣告宣傳、商品展示。
3、商標的使用不僅是商標注冊人自己的真實使用,還有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權使用注冊人的商標的行為,視為商標注冊人自己的使用行為。
4、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商業性使用。商業性使用行為不僅包括商業經營中的贏利性行為,還包括為樹立商標形象、樹立與商標關系密切的企業形象所做的行為,比如以商標命名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比如知識競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等。
除了自己使用外,還有以下幾種使用方式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將其注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商標未來還有很大的升值空間,自然會出現轉讓的市場,這也是商標最直接的變現方式。需要注意的商標轉讓必須要得到商標局的同意,轉讓的時候需要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只有商標局核準進行公告后,商標轉讓才能生效。如果是私下進行的,商標局不會予以承認。

商標許可

如果不想把商標轉讓出去,也可以嘗試商標許可。商標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法定程序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商標許可賦予別人商標權利的范圍是不同的,所以在許可前雙方都需要簽訂合同,合同上要詳細的寫明被許可人的權利范圍。到時候雙方可以嚴格按照合同上的內容進行實施。如果合同不夠完善,將來雙方很容易在商標權上發生糾紛。

商標抵押

除了以上兩種方法,還有一種就是商標抵押。顧名思義商標抵押是指商標注冊人以債務或者擔保人身份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借債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折價、拍賣、變賣該商標的專有權。商標根據自身影響力的不同,價值也會不同。在進行商標權質押時,需要審查該商標信譽,對商標的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貸款額度。可以發現這種方式更適合優質的商標,如果商標本身設計上并不奇特,影響力也不大那并不適合這種變現方式

商標常見問題有哪些?

商標常見問題有哪些?具體點
<p>  1、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個體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2、時間:商標注冊整個流程需要12-15個月。提交商標申請后3個月左右下達《受理通知書》,9個月內審查完畢,公告3個月,公告期滿核發《商標注冊證》1.《營業執照》復印件+蓋企業公章,每件二份;
2. 商標圖樣,每件10份。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顏色的 交送著色圖樣10份,并附加黑白墨稿一份,圖樣應當清晰、潔凈;
3.商標代理委托書(由代理機構提供),每份2件; 4.申請注冊藥品商標,應當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發給的《藥
品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2份; 5.申請注冊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商標,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二份;
6.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申請注冊商標,需提供有效登記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商標查詢→提交申請→形式審查→下發《受理通知書》→審定公告→核發《商標注冊證》</p>
您好

1.“申請人名稱”該如何填寫?

2.“申請人國籍/地區”該如何填寫?

3.“申請人地址”該如何填寫?

4.“國內接收人”是指什么?該如何填寫?

5.“國內接收人地址”是通訊地址嗎?我們公司能填寫嗎?

6.“商標申請聲明”是指什么?該如何填寫?

7.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請的優先權”?該如何填寫?

8.商標在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使用過,可以要求優先權嗎?該如何填寫?

9.我提交了3份商標注冊申請,均是基于同一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要求優先權,我可以只提交一份優先權證明文件嗎?

10.“商標說明”如何填寫?

11.如何填寫“類別”、“商品/服務項目”?

12.什么是尼斯分類?什么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13.我要申報“***”商品,該申報在哪類?(即如何確定申報類別)

14.關于商品的分類原則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

15.關于服務的分類原則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

16.分類表中的項目之間有什么關系嗎?比如第20類項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屬家具”,我該如何選擇?

17.我要申報的商品項目區分表上沒有,怎么辦?(即如何確定商品名稱)

18.對商標圖樣的要求

19.申請立體商標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20.申請顏色組合商標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21.申請指定顏色商標需要聲明嗎?怎樣填寫?

22.申請聲音商標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23.什么是商標使用方式?哪些情況下要填寫?

24.以肖像申請商標,有何要求?

企業商標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一、企業的商標意識還很淡薄,缺乏在市場競爭中商標對于企業成敗關系的認識
許多企業是在商品進入市場被消費者所認識后才申請注冊商標的,結果不是被他人搶注就是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被駁回。更有人認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只花錢,不見效益,得不償失,忽略商標權益所產生的影響。目前隨著體制改革的發展,企業改制后出現商標超時使用,不參加續展登記,失去商標權;合并企業放棄了一部分商標的使用與管理,甚至有的企業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視了對商標價值的評估,沒有從長遠的角度把商標納入企業的全面管理機制中。
二、對商標的宣傳滯后,知名度不高
一件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財富,帶商標的商品只有消費者對其產生信任之后,才能有可能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從而提高商品在市場中的地位。然而企業只注重形象的宣傳,注重對企業負責人的宣傳,結果是本末倒置,事倍功半。在廣告媒體的選擇中都紛爭于當地的報紙、電臺,缺乏大市場的營銷觀念。
三、不注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致使假冒商標泛濫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來源、鑒別商品質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標,能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經濟效益。現在有的企業在使用商標時,沒有把商標、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輕重點把握好。商標是一種產品的標志和企業的形象,個別企業還存在隨意改變注冊商標的圖形、文字及其組合的行為,致使消費者難以辨認真假商標,一度使偽劣商品沖擊市場,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商標管理是一個企業的綜合性工作,它包括商標的設計、注冊、印制、使用、保管、倉儲、銷毀等幾大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企業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管理人員,造成商標管理的脫節。
要改變當前企業商標工作滯后、保護不利的局面,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改變觀念,強化商標戰略意識,保護商標權
商標權、著作權和專利權已成為現代知識產權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標權又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要想在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就要走名牌之路。對特點鮮明、個性強烈的商標要及時注冊,同時還應實行防御商標、聯合商標和立體商標的戰略,盡可能地擴大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二、加強對商標的宣傳,積極創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其價值甚至超過有形資產。廣告宣傳是創立馳名商標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企業商標廣告宣傳要根據自己企業形象和產品形象選擇適合自身的媒體,突出商標特點和商品性能,注重廣告用語的精煉與規范。企業不僅要注重商標在中國馳名,還要注重追求創造民辦馳名商標。
三、提高產品質量,加強企業內部商標管理
成功的商標帶有可靠的質量、優良的服務、先進的技術等信息。這些經過市場長期考驗的信息簡化了購銷雙方的交易行為,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物時無須了解上述各種信息,而只認準該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可。這就是建立在質量信任基礎之上的“認牌購物”。所以,提高商標信譽是維護和建立企業形象的關鍵,而這一關鍵的核心內容首先是保證和提高商品的質量。因此,企業必須樹立良好的質量意識,堅持質量標準,嚴格質量監督,只有保持并不斷提高質量,才能創立和保護商標的永久信譽;其次是不斷圍繞知名度較高的商標,研制開發新產品,不受具體商品的銷售生命周期的限制,在市場上長期保持不衰退,從而為企業的商標信譽增添新的活力。而具有活力的商標信譽反過來又促進企業的商品銷售,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加強企業內部商標管理,制定商標管理制度。企業要重視和發展商標戰略的作用,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所以,對企業來說,創立商標與使用商標是一項關系企業前途的重要工作。企業要建立商標管理機構,制定和完善商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品牌戰略目標的制定和實施、商標設計和注冊、商標的使用和管理、商標自我保護和法律保護、聘請商標法律顧問或商標代理人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商標工作落到實處,為培育和創立馳名商標打下堅實基礎。

新商標法實施存在哪些疑難問題?

的增加商標審查
商標局的九個月時間限制的時限初步審查,時間為異議申請十二個月的調查核實。時間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局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注意到9個月,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并檢討拒絕登記的十二個月期限的決定;有特殊情況需由國務院擴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分別延長三個月或六個月。同時,該商標無效,審查時間,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2提高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對于實際問題,新的商標法簡化了異議程序,刪除商標局審查商標爭議裁決的一部分,異議的,商標局審查的規定后直接作出準予或者不登記的決定;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準予登記,對手可以要求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沒有注冊,您可以申請復審的對手。“

3,澄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為了澄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新的商標法遵循”的原則,案例發現,被動保護“明確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應當經過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主動適用商標法規定,只有當事人提出申請,以保護知名商標在商標案件中,我們可以應用適當的法規;還提供結果僅供視為有效的情況下。

“新商標法禁止名稱的廣告'馳名商標',以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容器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或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違反上述規定,促進他們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廣告方式,下令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正,罰款十萬元。“
> 4,加強對商標權的保護

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的成本高,對受害者,“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商標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法定侵權的金額,規定:惡意商標侵權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能蒙受的損失,由于侵權,確定由侵權人因侵權或商標許可費。新商標獲得的好處一至三倍的范圍內的賠償金額法會從“五十萬”的法定侵權賠償的“三千萬”,合適的人遭受損失,由于侵權,因侵權或商標許可費獲得侵權人的利益,是很難在所確定的情況下低于300萬元的賠償依據侵權判決的情節,法院,當

5,禁止他人注冊商標

“有些公司或個人誰使用和在先使用的商標和商標搶注的具體關系現象時有發生,如果知道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總結他人已使用未注冊商標,并首次登記,對人的在先使用的商標專用權造成嚴重損害,不利于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說:“王清,同比增加新的商標法禁止人們事先用誰擁有合同的商標,業務關系或存在明知他人注冊商標的商標其他關系。

在實踐中,有些人”傍名牌“將被用作他人商標,不正當競爭自己的公司名稱。為此,新的商標法增加其他注冊商標的規定,馳名商標未注冊為在企業名稱使用,誤導公眾的字體,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6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有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原則誠信為本,以充分利用其業務上幫助客戶的惡意商標注冊,甚至自己的商標搶注他人的利潤。“徐睿表結束,新的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約的原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根據代理人的傭金是申請商標注冊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在已知的商業秘密代理,保密代理進程

另外,新的商標法:。商標注冊客戶端應用程序,應當予以登記商標法可能存在的情況下,商標代理機構應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商標注冊的客戶端應用程序到別人的商標搶注或侵犯在先權利,不得接受委托
“根據新的商標法,商標法商標代理機構已經指明罪行,除了其相關法律責任的,由工商計入信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商標違法且情節嚴重的代理機構,也由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停止接受其商標代理業務,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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