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自己的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其內容包括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表演者所享有的權利也通常稱為表演者權,所謂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如演員、演出單位進行表演,依據著作權法而產生的歸屬于表演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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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哪些權利?
天津卓旭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兩種權利即人身權和財產權。
表演者的人身權,即向觀眾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它是指表演者的創造表演,因帶有表演者的人格烙印,而具人身特點,表演者的人身權利也稱為精神權利,它與表演者密不可分。
表演者的財產權,指表演者因其表演可以被公眾傳播和被二次使用,獲得經濟收益的、具有經濟特點的財產權利,即表演者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天津卓旭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
在我國,表演者既包括自然人的表演者也包括演出組織,即劇團、歌舞團等表演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演出組織負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的義務。如果使用演繹作品表演,演出組織者必須取得原作著作權人及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表演者享有的表演者權是由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而產生的,表演者與著作權人之間是被授權與授權的關系,具體體現在:表演者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天津卓旭律師事務所簡介
2007年執業至今已經16年的時間。擔任多家國有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可以承接。負責資產類案件,多次成功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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