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自2006年4月29日起施行,經過2018年的修正和2022年的修訂,目前包含八章八十一條。該法覆蓋了農產品從產地到市場的全程監管。修訂后的法律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和最嚴肅的問責,強化了全流程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
第一章“總則”確立了法律的目的、調整范圍、管理體制、科研與推廣以及宣傳引導等原則。
第二章“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涉及標準體系的構建、標準制定與修訂以及實施等方面。
第三章“農產品產地”規定了產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設、產地要求及保護等內容。
第四章“農產品生產”詳細說明了生產技術規范。
第五章“農產品包裝和標識”主要規定了包裝標識要求、包裝材料選擇、無公害農產品和優質農產品質量標志等。
第六章“監督檢查”明確了市場準入標準、質量安全監測、社會監督、事故責任報告和責任追究等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闡述了違法行為的處理與處罰措施。
第八章“附則”對生豬屠宰管理以及法律的實施日期進行了規定。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需依法出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合格證,并保證所售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對納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產品,應實施追溯管理。
二、本法旨在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多領域專家組成,負責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危害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四、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五、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相關信息。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公眾健康,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該法律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隨后在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得到表決通過。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目錄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
第三章 農產品產地
第四章 農產品生產
第五章 農產品銷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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