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低于30%補償金無效嗎。
競業限制核心解析。
1、競業限制的適用主體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很多公司要求所有的員工都簽署,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關于“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往往根據崗位的具體情況來判定。
2、競業協議需要跟勞動者單獨簽訂,否則不生效:有些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中關于競業限制的規定對勞動者主張違約責任的,法院基本不支持。
3、競業限制期最高不得超過兩年,超出期限對勞動者沒有約束,但對企業有限制,也就是說,在超過二年后的約定時間內,勞動者要求企業支付競業補償金,企業應當支付。
4、企業要每月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3個月未支付的,則員工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換句話說,如果公司1-2個月沒有支付的,并不代表競業協議無效,員工依舊需要遵守,否則企業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5、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計算: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那是不是表示協議約定低于月平均工資30%的,是無效的?
北京:《北京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上海: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上海高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蘇州: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研討會紀要(一)第五、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前,與勞動者協商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分之一的標準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江蘇:《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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