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有哪些內容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體系,就是覆蓋企業研發、生產、管理、銷售各環節的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以使日常知識產權管理有章可循。內容應包括:
(1) 促進知識產權發生的制度;
(2) 員工發明創造權屬的確定與分享;
(3) 技術成果申報制度,既方便對項目作出決策和調整,又可以作為證據,還可以防止因員工的流失而導致項目的中斷;
(4) 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評估和確定程序;
(5) 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的管理體系與辦法;
(6) 按知識產權類別區分的保護方式方法與措施;
(7) 違規責任規定。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是一個孤立的系統,要把知識產權的管理同企業其他流程管理協調起來,各部門通力合作來促進和保護企業知識產權。企業應從戰略管理的高度認識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不僅要探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的活動流程,而且還要重點分析知識產權管理與其他流程管理的協調機制。此外,企業還應加強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社會支持部門的聯系,以詳細地了解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以及有效地獲得社會支持體系的服務與支持,從而為企業核心競爭力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支持。
知識產權的管理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管理通常指專利、商標的管理。涉及的主要方面是知識挖掘、專利申請、已申請(審批、授權)專利的監督、同行業侵權監視、自己研發方面的侵權預警(避免落入別人專利保護范圍)、知識產權交易評估、談判等
可以到網站去了解的
http://baike.baidu.com/view/4184577.htm#3
這里比較詳細點,希望有用吧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方針
企業知識產權方針制定的總要求:
1、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滿足企業總體發展的需要;
2、最高管理者承諾,向全體員工進行宣貫,并被其理解和認同;
3、所有參與貫標的企業都應制定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
例如:
1、生產制造型企業:增加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2、生產研發型企業:科技創新引領未來,知識產權創造財富;
3、商貿流通型企業:打造自主誠信品牌,促進市場經濟繁榮。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相關立法
(1)專利法。中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
(2)商標法。中國商標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3)著作權法。中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修正。
(4)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5)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知識產權
4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要求
4.1 總體要求
企業應依據自身特點,按本標準要求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以實施和保持,并持續改進其有效性。企業應:
a) 識別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種類及其在企業中所起的作用;
b) 確保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有效運行和控制;
c) 開展檢查、分析、評價,確保持續改進。
4.2 文件要求
4.2.1 總則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目標;
b)知識產權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c)知識產權管理記錄。
4.2.2 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結合自身需要,建立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如知識產權申請、維護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員工發明創造獎勵制度,并適時修改并完善。
內部控制制度應對企業涉及的知識產權實施有效管理。
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確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
4.2.3 記錄
企業應建立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項活動的記錄,形成檔案,為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提供客觀依據。
4.3 策劃
4.3.1 知識產權界定
企業應建立職務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識產權權屬,擬定引進和實施他人知識產權的計劃。
4.3.2 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
企業應搜集適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文件。
4.3.3 知識產權管理目標
企業應針對其內部職能部門劃分和管理層級劃分,制定知識產權管理目標,并形成實現目標的計劃和相應的文件。目標應服務于企業發展總目標,并設置可測量參數。
企業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企業內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層級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職責;
b)實現目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可引入風險評價?
4.4 機構與職責
4.4.1 機構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最高管理者是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最高管理者可根據需要設置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來代表企業最高管理者實施知識產權管理。
4.4.2 職責
4.4.2.1 最高管理者
企業最高管理者應:
a)實施知識產權管理決策;
b)設置適宜的組織機構,配備必要的資源;
c)就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事宜予以授權。
4.4.2.2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
知識產權管理組織(或知識產權主管)應:
a)領導、審查、批準和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
b)協調企業內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
c)及時向最高管理者提供有關知識產權信息。
4.4.2.3 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
知識產權管理職能部門應:
a)組織編制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制度、工作計劃;
b)負責企業知識產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c)負責企業知識產權的獲取、使用、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d)負責企業各種獲得、使用與轉讓、許可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
e)負責知識產權風險的防范與應對,依法處理企業內外部知識產權糾紛;
f)負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建設、管理和利用;
g)負責企業員工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
4.5 管理評估
最高管理者應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應包括知識產權管理績效評價,管理體系、管理方針和目標是否需要調整和改進。
5 資源管理
5.1 人力資源
5.1.1 總則
企業應明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的專、兼職人員,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內部網絡體系,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機構支持,確保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人員滿足管理體系要求。
5.1.2 意識、能力和培訓
企業應開展員工的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確保員工具有一定的知識產權意識。
企業應確保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具備相應的知識、技能和經驗。
5.1.3 激勵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制定知識產權獎勵措施,鼓勵員工的創造積極性,并形成獎勵記錄。
5.2 財務資源
企業應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經費,確保知識產權管理的運行。
5.3 信息資源
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管理,包括:
a)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收集渠道,及時獲取有關信息;
b)對信息進行分類篩選,分析加工,確定能有效利用的知識產權信息;
c)視情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并有效維護和及時更新。
6 運行控制
6.1 基礎管理
6.1.1 權利創造和取得
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知識產權創造和取得的工作計劃,明確所需要的知識產權的種類及創造和取得的方式和途徑。
企業創造或取得知識產權時,應進行必要的檢索和跟蹤,確保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業應對自主研發和創新過程各階段的工作形成有效記錄,實現知識產權創造過程的可追溯性。
6.1.2 權利管理
企業應根據知識產權的性質、價值進行整理分類,形成目錄,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定期評估機制,建立知識產權監管維護系統。
企業對需要維持的知識產權,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有效的監管和日常維護。
企業對知識產權實施權屬變更或放棄的,應明確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手續,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備案。
6.1.3 權利運用
企業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運營知識產權,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
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或投資活動時,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1.4 權利保護
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擁有的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企業應實施風險控制,根據自身特點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制定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方案。
6.2 過程管理
6.2.1 研究與開發
6.2.1.1 研究與開發策劃
企業實施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應制定相應的計劃,并對該領域內的相關科技文獻及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檢索,對研發項目現有技術的發展狀況、知識產權狀況和競爭對手狀況等進行分析,應充分合法借鑒和合理利用他人有效及無效的相關知識產權,形成立項報告。
6.2.1.2 研究與開發活動
企業應保留研發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和記錄,并實施有效的管理。
企業應利用檢索、市場調研等信息,對研發活動實施過程跟蹤與監控,適時調整研發策略和項目內容,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6.2.1.3 研究與開發評估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設計與開發成果進行評估、確認,形成知識產權評估報告,并明確其保護方式,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企業應當建立研究開發成果信息發布審批制度,對外發布研究成果信息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審核與批準。
6.2.2 采購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應對涉及知識產權標記的產品,收集供方的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必要時應要求其提供權屬證明。
企業應做好供方信息、進貨渠道、進價策略等信息資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企業應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方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6.2.3 生產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產品與工藝方法等技術的改進與創新、合理化建議、階段性發明創造等,應及時提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評估,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要求。
企業在委托加工、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對外協作生產的過程中,應在加工、生產合同中明確相應知識產權權屬、涉及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范圍、產生知識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等內容。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使用情況應形成相應記錄,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6.2.4 銷售
企業在產品上柜、銷售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對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和分析,并提出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或風險規避方案。
企業應實施產品銷售市場監控,對產品信息、展會宣傳,采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跟蹤和調查相關知識產權被侵權情況,建立和保持相關記錄,制定并采取應對措施。
6.2.5 對外貿易和合作
6.2.5.1 策劃
企業在對外貿易和合作中,應對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分析,了解該知識產權在輸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狀況,輸出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
6.2.5.2 控制
企業應在對外貿易與合作合同中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明確其權利歸屬、使用方式和范圍、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企業在對外貿易與合作中,視情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相應的邊境保護措施,實施監控;
企業應對輸入和輸出知識產權的使用情況保持相關紀錄。
7 合同管理
7.1 總則
企業應對知識產權合同及涉及知識產權條款的合同進行規范的管理,包括對內合同和對外合同。
7.2 對內合同
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與涉及或可能知悉知識產權信息的內部人員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明確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7.3 對外合同
企業與外單位簽訂合同,如企業與合作方的保密合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以及投資、購銷、進出口、展覽展銷合同,應進行知識產權法律審查,根據合同的內容和性質,明確知識產權權屬和相應的保護條款。
8 檢查、分析和改進
8.1 檢查
8.1.1 過程檢查
企業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控制過程進行檢查,明確檢查頻次和內容,及時糾正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運行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8.1.2 內部評價
企業應當建立、保持及實施內部審核程序,以確保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內部審核應定期進行,并作為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一種評價。
8.2 分析
企業應收集和分析包括來自檢查的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的信息,以驗證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適宜性和有效性,并評價如何提高和改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即確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是否:
a)符合知識產權管理的要求;
b)得到了正確實施和保持;
c)有效滿足知識產權方針和目標。
企業應將分析結果傳遞到相關部門,并為企業決策提供有效的支持。
8.3 改進
企業應根據方針、目標、管理評審以及檢查、分析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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